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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办事指南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发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办事指南(完整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楚雄州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而尚未批准或核准的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备案制建设项目;
(4)非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建设项目不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6)建设项目不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7)建设项目不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办理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这些法律、条例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根据项目立项及职责范围,由相应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取得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取得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
(3)未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二)已核发过选址意见书,在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因下列情况而导致选址位置或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变更:
1.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调整要对项目作出调整;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的;
3.群众意愿强烈反对此项目落地而重新选址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1)项目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批准或核准的,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2. 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办申请。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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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
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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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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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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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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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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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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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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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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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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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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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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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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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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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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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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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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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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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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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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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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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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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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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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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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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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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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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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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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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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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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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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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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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四至界线的勘界图和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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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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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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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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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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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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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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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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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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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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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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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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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项目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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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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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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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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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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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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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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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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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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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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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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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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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论证报告(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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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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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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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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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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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下载。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它行业部门所需要的规划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依规自行决定。
4.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扉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有关规定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管理的通知》(云建划〔2018〕58号)(在“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ynsgwh.gov.cn/查阅)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号码:0878-6160859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2.网络受理:国家级、省级立项项目暂不支持网上受理。支持网上受理的州(市)、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楚雄州服务网(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id=110024&view=g)—>网上办事—>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线办理。
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批复前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含公示时间),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依据文件名称、拟选址位置及建设规模简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内,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申请人到报件窗口现场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公布。
十一、许可服务
1.咨询方式
该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三种途径。
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可以通过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简版)》了解申请的办事程序、方法、时限、获取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途径。咨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2、电话咨询
(1)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咨询。
联系电话:0878-616085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咨询。
联系电话:0878-301291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2.咨询回复
窗口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收件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申请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受理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投诉举报工作。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规划建设管理科0878-3012919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编号:选字第 号
云 南 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云南省城市勘察测量规划协会印制
项目总编号 案卷编号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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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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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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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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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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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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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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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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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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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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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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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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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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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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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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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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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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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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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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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阅知行政许可告知书等说明,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含相关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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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请说明相应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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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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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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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涉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土、水利、水保、环保、林业、航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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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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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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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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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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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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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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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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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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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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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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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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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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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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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按《城乡规划法》、建规[1991]583号、建市[2006]81号的有
关规定,实现分级规划管理。其中,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字号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
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