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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务手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业务手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发布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云南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首次发布,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
州级: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监管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和州的重点工程、州属建设工程、州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各县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受理范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
(3)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4)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建筑或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适用对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受理人: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接件受理。
(二)审查人: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具体负责审查。
(三)决定人: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批示决定许可。
六、许可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附件材料:
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批复意见和社会信用代码证变更相关材料。
2.单位机构改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变更的:
提供单位改革或重组的批复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变更后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于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涉及违法建设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结果的有关证明文件。
参建单位变更申请、合同补充协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变更的意见。
6.由于投资抉择或合同纠纷等导致施工合同内容和范围发生变更的:
合同终止协议、财务清算报告、质监部门对已完成工程的鉴定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发生遗失或损毁,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后进行补发。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七、申请材料
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提交说明
|
|
电子件
|
原件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原件及电子件
|
1
|
1
|
申请人自备
|
|
2
|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
新建项目已经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装修改造项目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若为租赁等情况,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它房产使用权限证明材料。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规划部门核发
|
新建项目为新划拨或征地的情形提供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规划部门核发
|
在城乡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为外部装修或修缮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修缮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相关意见)。
|
5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
|
6
|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住建部门核发
|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的建筑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消防部门核发
|
按公安部〔2012〕119号令第13条、14条规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
|
8
|
施工合同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9
|
监理合同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勘察合同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11
|
设计合同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1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住建部门核发
|
|
13
|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住建部门核发
|
|
14
|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15
|
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及督促施工企业按时支付人工工资的承诺书
|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三)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8年8月)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2
|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5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6
|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
住建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
|
消防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
住建部门核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9
|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
|
住建部门核发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0
|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本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制定培训。
十四、资质资格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五、许可办理
(1)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按照申领要求准备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同时通过建设单位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9.62.114.115)”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网上填报→书面提交申请表→网上办理审批→领取证书)
建设单位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通过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9.62.114.115)”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内容完整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经预审符合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交件。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2)窗口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受申请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电话号码:0878-6160859。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接收方式。
2.登记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即时登记申请企业的材料,予以登记并编号。
登记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3.收件凭证
登记完成后,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人即时给申请企业发放编号的《收件凭证书》,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施工许可内容逐条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等要素。
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和申请内容匹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进行下一环节。若在审核中发现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存在无证施工的情形,移交建筑市场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不予许可。
(四)决定
审核完成后,由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同意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由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制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三),加盖公章。
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进行登记。
施工许可资料为电子资料,自动归档。
施工许可证打印后,工程项目信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对外公布。网址为:http://119.62.114.115/
本行政许可不接受预约。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160859;0878-3014836。(法定工作时间)
3.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到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还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网址:http: //119.62.114.115)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咨询电话:0878-3014836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对被许可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一)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举报、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处理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投诉举报。
办公室或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职能职责移送有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二)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电话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招标投标管理科:0878-3014836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三)结果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
|
所有制性质
|
|
|
建设单位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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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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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
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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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价格
|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万元
|
|||
建设规模
|
|
|||
合同工期
|
|
|||
施工总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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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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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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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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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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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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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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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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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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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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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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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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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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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