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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5-01-24
  • 标题: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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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01700700001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令)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型及以下项目
00101700700002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令)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型及以下项目
531017019W00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9项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531017036W00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二、考评主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工作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人员申请不予受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申请予以确认的;
3.未严格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条件的;
6.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531017039W00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备案合同与预售资料不相吻合,作出受理或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531017041W01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备案材料不齐全,作出受理或备案决定的;
2、未按时限办结备案手续的;
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市)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放管服”实际情况公布各州(市)的权限范围。
531017041W02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备案材料不齐全,作出受理或备案决定的;
2、未按时限办结备案手续的;
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市)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放管服”实际情况公布各州(市)的权限范围。
53101704200101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9号)第七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级负责本州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3101704200102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9号)第七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级负责本州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31017042002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级负责本州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31017044W0001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变更(名称、组织形式、住所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估价备案证书信息变更
531017044W0002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三级暂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七)项材料。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房地产估价资质资质核准”,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市级。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备案申请核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531017044W0005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估价备案证书信息变更
531017044W0006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估价备案证书信息变更
531017044W0007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三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房地产估价资质资质核准”,三级资质核准下放州、市级。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备案核准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531017044W0008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变更(股东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级估价备案证书信息变更
531017045000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提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负责受理由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科室审核,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分管领导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3.对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合格工程验收;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科室审核,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分管领导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3.对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合格工程验收;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3014851。2.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j3014851@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12路、16路至东兴中学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