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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1-28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系统整治燃气安全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排查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10项):

1.查企业营业执照,看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有超出经营范围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

2.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看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有超出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类别的行为,是否存在有无证经营或经营许可过期的情况。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看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有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批的行为。

3.查企业充装许可证,看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无充装许可证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的行为。查充装许可证核发情况,看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条件审批发证的情况。查燃气充装许可证核发情况,看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有未按照《燃气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批的行为。

4.查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看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足额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看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5.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看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有无证运输的情况,看驾驶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看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

6.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看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看企业领导是否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看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是否经常性下沉到各级开展检查;看员工是否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自身安全职责熟悉掌握;看燃气置换、点火通气、抢险维修等操作规定是否建立健全;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

7.查企业应急预案,看企业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评估、备案(登记),是否能按照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看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真正熟悉预案内容,具有应急处置能力。

8.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看企业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每个重大危险源是否分解落实责任人,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备案。

9.查企业检测监测情况,看企业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投入是否充足,安全检查能力是否与其承担的安全生产任务相匹配,是否及时更换、淘汰落后的安全监测设备;看管道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安全现状评估等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10.查企业管网巡检记录,看企业管网巡查检查是否到位,巡查检查、维修维护记录是否完整齐全;看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否形成闭环管理。

整治措施(10项):

1.对企业营业执照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逐一登记建档,对超出经营范围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2.对无证经营燃气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坚决予以处罚和清退;对经营企业超出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类别的,应当予以处罚和清退;对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限期整改。

3.对无充装许可证的燃气充装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限期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应当予以取缔。

4.对燃气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从业人员配置,未持证上岗,或其他不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存在无证经营燃气企业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应当予以处罚或清退。

5.对运输企业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进行燃气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和处罚。

6.对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实施整顿。整顿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关闭取缔。

7.对未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未按要求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并开展演练的,未对相关人员针对性开展培训教育的,未按要求进行评估、备案(登记)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善。若因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科学,或相关岗位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导致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正确应对处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完善。

9.对燃气企业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满足要求,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实施整顿,整顿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关闭取缔。

10.对不落实燃气企业巡查检查、维修维护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整改不闭环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实施整顿,整顿后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关闭取缔。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4项):

1.查燃气管道,看是否有无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燃气管道是否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有无爆破、取土、动火、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运行的情况;看燃气管道沿线施工有可能威胁管道安全时,现场有无保护措施或监护人员。

2.查地下室、半地下室,看是否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3.查燃气钢瓶和燃气具,看是否有超期、报废钢瓶还在继续使用的行为;看燃气具连接胶管、减压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看是否存在私接“三通”和私搭乱接等不安全用气现象;看生产销售企业在我省高原地区销售的燃气具是否按规定开展高原适配性检测;看是否有使用未装配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的情况。

4.查燃气泄漏报警器,看用户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看报警器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报警器是否灵敏有效使用。

整治措施(4项):

1.对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或安全间距不足的,应当由管道燃气企业牵头整改燃气安全隐患;对造成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或安全间距不足等燃气设施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履行整改义务,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消除占压隐患,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对发现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存在危害管道运行的活动,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制止,制止不成的,取证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因上述行为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企业要立即启动预案进行抢险,同时取证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执法。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用气场所,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燃气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3.对发现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应当追查气瓶的充装单位,对充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燃气企业应当对使用不合格胶管、减压阀、燃气具和用户私接“三通”、私搭乱接等不安全用气的行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供气企业禁止向其供应燃气,其他燃气企业同样禁止向其供气,严查无证企业供气。

4.对未按有关要求安装泄漏报警器的非居民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款规定告知及要求,限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的条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安装不符合安装要求,未按照要求进行报警器定期检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4项):

1.查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管道,看燃气管道竣工图纸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有被占压、安全间距不合规、保护措施不到位、管线警示标识不完善、无安装防撞措施的情况;看调压站巡检是否到位、安装是否稳固、柜体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护围栏是否完好、警示标志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看穿越楼板位置情况,是否有穿越承重墙、楼板的,是否设置套管、间隙是否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的情况。

2.查老旧小区、城中村的瓶装液化气,看是否有高层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看周边是否存在液化石油气、撬装LNG、其他点供气源供应或充装点的情况;看点供站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查用户非法违法行为,看是否存在用户管道、阀门、计量装置等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的行为;重点看新建小区装修私自拆改情况;看用户室内管道是否存在严重锈蚀,是否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行为。

整治措施(3项):

1.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管道查出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全面整改,对逾期未制定整改方案、未开展整改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2.对发现用户擅自拆改燃气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单位、街道社区应当劝诫阻止,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止燃气供应措施,拆改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管道轻微锈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除锈防腐操作,并告知用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对锈蚀超过有效厚度或强度的,应立即停用、更换;对用户使用不合格胶管、减压阀、燃气具和用户私接“三通”、私搭乱接等不安全用气行为的,燃气企业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供气企业禁止向其供应燃气,其他燃气企业同样禁止向其供气,并严查无证企业供气行为。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4项):

1.查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看燃气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是否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相关行政许可及必要性审批是否完善;看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质量监督检验,是否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查企业资质及工程承揽合法合规性,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承揽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看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

3.查工程建设质量,看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否带班作业,主要设备材料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按图施工,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看新建、改扩建燃气项目是否制定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存在未验收合格即通气使用;看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查在建项目影响,看燃气管线周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是否核查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看燃气企业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管线设施资料;看在建项目不满足安全保护范围要求的,是否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方案;看第三方施工时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整治措施(4项):

1.对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整改范围限期整改,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项目,应当依法查处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对未进行相关质量监督与备案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2.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应当予以处罚或清退;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3.对未按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和工程质量管理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实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应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擅自进行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移交司法机关。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6项):

1.查燃气生产企业和销售燃气质量,看企业生产、销售的燃气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要求,企业能否提供定期燃气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2.查生产企业和销售燃区产品质量,看企业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及燃气减压阀、燃气用胶管及波纹管等配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安全标准要求。查燃气燃烧器具,看燃气燃烧器具是否装配有熄火保护装置,销售企业是否能提供燃气具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

3.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产品合规性,看企业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具是否有3C强制认证标识。

4.查燃气具生产销售适配性,看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在我省高原地区销售的是否按规定开展燃气具高原适配性检测。

5.查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看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是否监督经营者销售的燃气具的产品质量,看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是否对销售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

6.查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看安装维修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安装维修要求开展业务。

整治措施(6项):

1.对燃气质量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对燃气质量限期整改。

2.对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责令企业下架停止销售,对所销售产品限期整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定期公布合格或不合格产品目录。

3.加强对家用燃气具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2020年10月1日前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具,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0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具,必须取得3C认证并加施认证标识。对未经认证或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对企业在我省高原地区销售的未开展燃气具高原适配性检测的,责令企业限期开展检测。对企业未开展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燃气具产品,不得在云南省区域内进行销售。

5.从严整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流通销售渠道点和小商品市场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电商平台对相关商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强制性认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燃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6.对违规开展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企业停止开展安装维修业务,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依规查处。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排查内容(4项):

1.查燃气场站、设施、管道等档案资料,看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是档案资料否建立,信息是否完备,看燃气企业安全运行自检自查及历年来隐患整治成果等资料。

2.查老旧市政燃气管道,看已建设20年限(含20年)以上老旧市政燃气管道,是否建立专项信息档案,是否有管道自检自查报告,是否经第三方检验或评估。重点查人工煤气或其他气种置换为天然气的燃气管道。

3.查老旧市政燃气管道隐患清单,看是否建立老旧市政管道隐患清单,是否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重点关注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等燃气管道及设施隐患。

4.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看各燃气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经法定检验。。

整治措施(4项):

1.对档案资料不齐全,信息不完善,未建立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未形成闭环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整改,对未整改的,进行全省通报。

2.对老旧市政燃气管道专项信息档案或未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各地属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定期检查更新。经第三方安全评估对不宜运行的老旧市政燃气管道,各燃气企业按“轻重缓急”原则,列入燃气企业当年更新改造工作清单,编制专项更新改造方案并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有计划、分批次推进,各属地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更新改造进度。

3.对未建立市政燃气管道隐患清单的,督导要求各燃气企业根据隐患及风险等级建立分类分级隐患整治清单,按照“能改则改,非改即拆、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统一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消除存量,杜绝新增,各属地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促。

4.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未建立管理台账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城镇燃气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定期召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分析会议,组织开展对州、市隐患排查工作抽查检查和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整治措施;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统筹协调燃气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燃气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联席会议组成及职责。

1.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各地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镇燃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管理,督导各地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全民用气安全常识教育,完善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协助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

2.应急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进行依法处理。将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3.发改部门:指导各地发改部门配合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批准发布城镇燃气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并推动贯彻执行;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督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中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城镇燃气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餐饮业场所进行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项。

5.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住建、应急、消防、公安 等部门开展餐饮企业、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燃气设施使用安全监管;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督促餐饮行业企业、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参与对餐饮企业、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燃气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项。。

6.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执行安保规章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企业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推进管线、门站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建设,强化巡逻守护;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等违法犯罪,维护燃气设施设备安全;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查处违法存贮气瓶窝点和瓶库,依法销毁查没钢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规范燃气经营秩序。

7.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镇燃气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工作,配合开展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燃气管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合规性排查。督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8.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各地消防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各地消防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依法发放危化品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配合公安部门督导各地加强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的机动车辆执法管理;加强对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经营场站环境保护工作监管。

11.气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场站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场站建(构)筑物及管道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定期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服务燃气行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督查。

12.教育、民政、旅游、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13.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至3月)。各州、市开展全面排查,认真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做好隐患分级分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将排查情况及隐患清单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按照隐患分级分类清单督导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落实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隐患清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针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保障整改进度和整改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2年度省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完善形成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全省信息化监测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安排部署。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压紧压实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安全管理无盲区。加强不同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依托安全管理部门推行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互联互通的全省和各州、市城镇燃气风险监测预警子平台;各企业按标准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燃气风险预警系统,并接入全省预警平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各级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突应急能力。

(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网格管理、12345热线、网络信箱、手机APP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要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反映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按月进行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排查整治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于2022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2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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