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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0426020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发布日期:2017-12-18
  • 标题: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负责,注重协调、分级审查,依法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直属单位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复审公开;

(二)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直属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牵头,对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协调沟通,以保证制作的政府信息全面、准确。

第三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依法发布。

第四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向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本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复函不同意的,本局应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局应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局违反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