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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7-10-11
  • 标题:《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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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解读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2017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州人民政府迟中华代州长于2017年9月26日签署楚雄州人民政府1号令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处置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处置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解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2016年下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于4月7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中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部署,用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州人民政府的规章立法权,研究制定《处置办法》,旨在完成“在两年时间内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处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违法建筑制止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全州违法违规建筑增长势头,减少违法建筑存量,虽然楚雄州已率先在全省出台《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但直接针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还缺少一部结合我州地方实际的地方政府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推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和打赢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攻坚战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州实际研究起草。

三、什么是违法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其他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是什么?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五、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何开展?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举报、监管、处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做好乡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和土地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侵占公共用地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六、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类别是什么?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对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类别,《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做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乡村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拆除:

(一)严重影响乡村规划实施的;

(二)侵占基本农田、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

(三)严重妨碍、影响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推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七、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不自行拆除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强制拆除;

(二)书面通知公共服务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商品混凝土等服务;

(三)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八、对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是什么?

(一)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认违法建筑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二)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三)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公共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有关证明。

九、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消除违法建设行为及影响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限制措施。

(三)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在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十、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违法建筑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对违法建筑实施的限制措施有哪些?

(一)对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

(二)对违法建筑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政策扶持和补助;

(四)公共服务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等服务;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有关证明。

十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如何处理?

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十三、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如何进行利用?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土地用途变更、棚户区改造、景观改造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十四、对违法建筑处置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有关证明的;

(四)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有关证照和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未到现场配合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在违法建筑处置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十五、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