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0519010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6-08-15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示范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示范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楚雄州人民关于加快推进特色示范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浙江特色小镇建设经验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29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实践》、《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试行)》(楚委〔201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起草。

二、目的意义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城镇发展新常态,在全州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民族文化浓郁、充满生态魅力、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示范小镇。

三、发展目标

每3年一轮,“十三五”期间启动两轮,每1轮集中打造10个州级特色示范小镇。通过3年建设,每个州级特色示范小镇新增建成区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含住宅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州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12%以上;集中供水普及率达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工业污水处理率达80%,公共道路硬化率达90%以上,路灯安装率达9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全面启动10个左右的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主题精品小镇建设。

四、建设类型

交通枢纽型特色小镇、旅游文化型特色小镇、重点产业型特色小镇、商贸集散型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型特色小镇、主题精品型特色小镇6种类型。

五、政策措施

(一)用地保障:一是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调整安排特色示范小镇规划用地指标,并在县域内统筹平衡。二是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存量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建新留用区重点布局在特色示范小镇。三是对符合规划并已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乡村旅游项目开发。

(二)资金扶持:一是州级特色示范小镇州级财政每个给予200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县市财政每年预算每个特色示范小镇建设资金200万元;3年建设完成后考核合格的,州级财政以奖代补每个州级特色示范小镇奖励资金500万元,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基础配套、产业培植等。二是鼓励州内金融机构与特色示范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信贷支持。三是综合运用信贷、土地和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推广运用PPP合作模式,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四是凡是省、州的改革试点,特色示范小镇优先上报;凡是全州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特色小镇优先实施;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镇先行突破。

(三)整合项目:一是制定特色示范小镇建设三年目标和项目库,年初由州人民政府分解落实项目资金整合任务下达到州直相关部门和县市。二是特色示范小镇原则上实施棚户区改造不少于500户,筹集投入资金不少于1亿元。三是所有涉及乡镇和农村的项目要优先支持示范小镇建设,每个州级特色示范小镇每年实施不少于1个省级危改示范村或者易地搬迁示范村。四是全面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优先争取国家、省和州项目,县市对每个特色示范小镇3年整合投入项目资金不少于1亿元。

(四)政策支持:一是对镇区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财政收入能基本自给的,按照小城市的标准规划建设。二是积极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全州争取2—3个入选特色示范小镇镇区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的较大镇探索推进扩权强镇试点改革。

 

原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示范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