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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6-08-15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实施,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内容重点简要解读如下:

一、激励、奖励措施

(一)设立建筑业发展奖。从2016年起,州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每年州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我州建筑业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骨干人才培养、资质晋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二)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队伍。从2016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评选活动,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给予奖励。每年评选10家优秀建筑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并继续在州内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的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项目,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激励企业晋升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晋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晋升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30、20万元的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建筑业企业的上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州、县市关于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均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

二、降本增效措施

(一)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二)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企业采取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垫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发包人应严格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接到承包人工程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结算审查意见,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未约定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本土企业的扶持措施

(一)优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人时,同等资质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入围参与投标。

(二)实施“阳光工程”计划和“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并为其技能鉴定提供方便和支持。州、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2-3个建筑劳务输出大县,形成一支约8万人的建筑劳务队伍。

(三)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我州建筑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原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