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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6-08-15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6年8月1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5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首次提出化解房地产库存。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部署,在经济领域打五场歼灭战,其中之一就是房地产去库存。2016年1月16日召开的十一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了我州今年要开展“十大专项行动”,其中之一就是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为此,根据中央、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我州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具有迫切的需要和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 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63号)和《楚雄州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我州房地产业发展实际。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四大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从广大人民群众、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三方面提出了商品房去库存的具体措施和激励支持政策:农民工市民化购房化解一批;棚改货币化安置化解一批;易地搬迁购房化解一批;创业就业安置转移化解一批;企业适当降价化解一批;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一批;卖改租化解一批;新增城镇居民购房化解一批;城镇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购房化解一批;外来人员购房化解一批。亮点内容为:

(一)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明确: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棚户区住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40%,并可适当加大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 人的补助、奖励幅度,引导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享受用地指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等方面的同等支持政策。对以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或司法拍卖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二)加大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明确:在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一是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要求各受托银行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心贷审会上会通过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发放完毕;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将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借款申请人配偶方在楚雄州外的云南省内其他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可按双职工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三是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即: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继续与各受托银行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各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州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相关要求。

 

原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