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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6-03-16
  • 标题: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实施方案》的安排,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楚政发〔2016〕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十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6〕21号)中的重点工作部署为主要内容,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解读宣传工作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6〕31号)为解读依据,现将我局房地产去库存和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两个专项行动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十个化解一批”有效释放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年内力争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225万平方米。

(二)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首次提出化解房地产库存。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部署,在经济领域打五场歼灭战,其中之一就是房地产去库存。2016年1月16日召开的十一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了我州今年要开展“十大专项行动”,其中之一就是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是稳定经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提高房企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促使房地产开发投资回暖,增加住房需求、降低购房门槛和降低房企融资难度、减少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既利国又利民。化解房地产库存,不仅仅是为了当期的经济增长,更主要的是为了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定居落户,这个实际上也是一个供给侧的改革措施,有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缓解人工成本上涨压力,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以改革手段激发市场潜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通过政府引导应对市场变化,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制度设计,抓关键环节释放市场需求,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做活二手房市场,管控好土地的闸门,推动我州“十三五”经济稳增长开好局。

(三)2016年主要任务

1.农民工市民化购房化解一批。落实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出台全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放宽落户条件,全面落实推进农民进城、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释放买房和长期租房的刚性需求。

2.棚改货币化安置化解一批。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严格落实中央、省明确的原则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商品房的政策,合理确定宗地安置比例,鼓励“以购代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重,积极消化存量商品房。

3.易地搬迁购房化解一批。通过开展调研,摸清全州农民易地搬迁、重点项目移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情况,推广姚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经验,制定鼓励农民易地搬迁、重点项目移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政策措施,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和鼓励搬迁人员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安置。

4.创业就业安置转移化解一批。全面落实创业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就业,鼓励2.9万人新增就业人员购买商品住房。

5.企业适当降价化解一批。落实省、州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让利于购房者,刺激住房消费。

6.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一批。2016年6月底以前,建立因资金紧缺、销售困难等原因造成停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加大房地产企业招商力度,引进州外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开发适销对路的优质商品房,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7.卖改租化解一批。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经营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存量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繁荣住房租赁市场。

8.新增城镇居民购房化解一批。逐步落实国家、省、州支持城镇居民购房的政策措施,引导进城上学、结婚、养老的农民工等具有购房能力的城镇居民由租房转为购买商品住房。县市政府对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

9.城镇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购房化解一批。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加快州级住房补贴发放进度,对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各县市要出台落实住房补贴制度的政策措施,降低城镇居民的购房成本,鼓励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允许各县市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通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商品房转为公租房。

10.外来人员购房化解一批。实施“宜居楚雄”品牌宣传营销工作,筹集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宜居楚雄”品牌整体营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营销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全州精品楼盘到州外省外进行展销。

(四)政策措施解读

1.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明确: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棚户区住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40%,并可适当加大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 人的补助、奖励幅度,引导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享受用地指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等方面的同等支持政策。对以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或司法拍卖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2.加大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明确:在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我州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要求各受托银行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心贷审会上会通过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发放完毕;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将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借款申请人配偶方在楚雄州外的云南省内其他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可按双职工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三是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即: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继续与各受托银行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各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州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相关要求。

二、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行动,确保2016年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实施棚户区改造1.5万户和农村危改和抗震安居工程3.4万户;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6亿元以上;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90亿元;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0亿元,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增速达19%;建设50个省级农危改和抗震安居工程示范村;建设500个美丽宜居乡村;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建设生态宜居幸福家园。

(二)重要意义

“十三五”是云南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脱贫摘帽的决胜阶段。去年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了城市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基本遵循。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幸福家园。州委八届七次全会将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全州2016年四大工作重点之一,2016年1月16日召开的十一届住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了全州今年要开展“十大专项行动”,其中之一就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行动,以此为切入点,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三)2016年主要任务

1.突破五大工作难点。

棚改工作实现重大突破,实施1.5万户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实现阶段性突破,确保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225万平方米;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现零的突破;融资工作实现重点突破,年内完成第一批棚户区改造、第一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融资和第一批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依法治理城市有新突破,推动城市治理的立法工作。

2.攻坚八大工作重点。

实施3.4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和50个省级示范村建设;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2016年完成1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实施重点乡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推动建设30个州级重点示范乡镇(含13个省级特色小镇)、500个美丽宜居乡村;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城乡公共厕所配套建设;实施楚雄州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工程;实施城乡规划体系编制工程;实施稳增长促行业发展工程,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90亿元,实现房地产销售面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分别增长15%、13%、25%的目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0亿元,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增速达19%;实施建筑节能工程。

3.推动三大工作试点。

推动禄丰、武定“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推动大姚省级城市规划示范县试点工作;推动楚雄市、禄丰县省级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和双柏、姚安、元谋州级扩大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

(四)政策措施解读

1.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8个方面27项措施。总体要求和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展四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5〕52号)等重要政策措施明确:一是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完善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推进县、市、区“四规合一”试点,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认真做好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全面抓好村庄规划编制;二是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村委会要配备规划建设协管员;科学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以及“阳光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三是严格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强化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实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领导责任终身制,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监督过程中的履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的年度考核及政府领导离任审计,确保城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四是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督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城乡规划智库建设;五是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原则,坚持城乡规划督察全域覆盖;六是县级及以上城市必须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应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结建的地下空间面积一般不小于建筑底层面积的50%。

2.推进新型城镇化。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提出了九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二是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加快特色镇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加快城市群建设。四是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五是完善土地利用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六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多渠道保障城镇化资金需求。七是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八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尽快实现重点突破。九是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强化政策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3.稳定房地产市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明确:一是扶持房地产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从2016年起,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也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新建、配建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或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为缓解开发商资金压力,对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住房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迟至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经抵押权人同意,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项目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鼓励我州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二是支持房企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并允许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加强基础设施投入。

全力申报国家、省级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县市,在省级补助(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上,州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按照科学布点、应建尽建的原则,鼓励各县市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步伐,在省级补助(新建10万元/座、改建提升4万元/座)的基础上,州财政给予新建3万元/座、改建提升1万元/座的补助,县市应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设立州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省级基金盘子,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

5.促进建筑业发展。

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二是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队伍。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评选活动,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骨干人才给予奖励。三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其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四是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项目,对企业进行奖励。五是激励企业晋升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扶持政策和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在资质晋升上既要体现扶持,又要严格管理。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国家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六是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对创立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建筑业企业的上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州、县市关于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均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七是支持企业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鼓励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业人才。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州实际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八是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并为其技能鉴定提供方便和支持。州、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2-3个建筑劳务输出大县,形成一支约8万人的建筑劳务队伍。要切实提高建筑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尽快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九是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不得任意扩大限额。应由其他建设主体单位缴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嫁给施工企业和垫缴。十是优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人时,同等资质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入围参与投标。十一是州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奖。从2016年起,州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奖励基金,每年州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我州建筑业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骨干人才培养、资质晋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6.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

改造任务:从2015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年均完成不低于3万户,到2019年力争完成17万户现有D级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进行扫尾。

改造方式:坝区、山坝区和城郊结合部重点实施原址拆旧建新,以砖混结构和钢结构为主进行危房改造。山区、高海拔地区、交通困难和具有一定建房木材的区域重点实施异地搬迁采取砖混、砖木、土木和钢结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新建房屋原则上以政府引导,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导村委会或村组选择有资质、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在政府给予各项补助的基础上仍无力建房的,地方政府可与其他项目捆绑结合,统一建集中供养点,面积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左右,补助资金不再兑付给农户,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补助对象: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对象重点是本州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经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户,并且是已经录入全国农村危房调查信息系统的农户,以及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农村困难户、地质灾害点搬迁户、工程移民。对违反有关政策和在城市规划区、文物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区和各种专项规划区建房的农户、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等不得列入补助对象。属于工程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项目资金已满足农户建房需要或超过我州补助标准的农户,不再列入补助的范围,但可以计入本辖区内的计划任务数。

补助标准:上级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省农村危房D级改造补助标准执行。州级补助标准为农村危房D级改造采用钢结构、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州级每户补助3000元,重点用于房屋外立面风貌和民族特色元素符号建设。县市级补助标准为农村危房D级改造县市级按不低于3000元进行配套,其中钢结构房屋县级补助农户标准应适当提高。

建房报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以农户自筹资金建设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帮扶为辅。中央、省、州、县四级政府补助部分按照到户无偿直接补助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钢结构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采取各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整合等方式筹集(具体筹资方案由州财政局制定),各块项目资金整合由县市政府负责。农户自筹部分长期去人工费投入、资金互助和贴息贷款相结合。

 

原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