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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8-07-31
  • 标题:《楚雄州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执行的公共设施配置类型和标准跟不上实际需求,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了《楚雄州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8月1日发布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3年楚雄州住建局制定了《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试行了5年,对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技术规定对居住区的物流投递、养老服务、全民健身、物业配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已不适应发展的需求。针对技术规定关于公共设施配建标准低或标准缺失等问题,亟待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规范规划管理的依据,也为下步及时开展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16年版)《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我州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求,2017年8月楚雄州住建局委托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为主组织编制办法。通过两个月的调研,三个月的起草,经五次修改后,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意见,经州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技术审查通过,并按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公示后,经州住建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2018年8月1日发布执行。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主要适用于未在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但又必须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家、省规范标准和各级城镇规划执行。

(二)结合我州实际,对居住区的等级进行划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州多年审查的居住区建设项目规模一般都在12万平方米以下,办法对公共设施按三级进行配置,第一级:12万平方米或1000户以上;第二级:5—12万平方米或300—1000户;第三级:5万平方米或300户以下,较为符合我州的规划管理实际。

(三)关于配套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增加新的设施。一是为解决快递物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办法增加了快递自助点的设置,并考虑与物管一体设置。二是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老年日间照料成为了重要的必要需求,办法在不同设施级别中把老年人日间照料作为强制性配置内容,并在面积上作了细化。三是对不同规模的居住项目规定了文化用房、健身场地的最低配建标准。四是对其他标准根据现实需求做了适当调整。

(四)办法要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纳入土地开发规划条件。为方便查阅使用,办法对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建筑面积等标准和要求列成表格,作为附件。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原文: 关于印发楚雄州城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