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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发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省级受理范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投资项目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州级受理范围:涉及国家和省、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5000-5000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3.县市受理范围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4.工程规模划分请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批复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2.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
3.前置政策性审批未完成的初步设计。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
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认定的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
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未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
5.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况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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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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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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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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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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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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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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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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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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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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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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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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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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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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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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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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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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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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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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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
勘察合同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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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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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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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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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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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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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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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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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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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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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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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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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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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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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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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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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省外入滇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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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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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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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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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及结构计算光盘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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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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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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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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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抗震专审的项目,需要提供抗震专审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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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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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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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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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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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要求可登录http://www.ynjst.gov.cn:84/home/article?id=185查看。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接收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窗口接收受理人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登记,即时给申请企业发放编号的收件凭证。
(二)受理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当天给出审核意见。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集中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房屋建筑工程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组织实施,市政行业工程项目由城市建设科组织实施。集中专家评审会议期限1个工作日。
审查结论“通过”的,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同意后,经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审核、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领导签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审查结论“修改”的,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
审查结论“复审”的,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定批准的批复文件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印制并发送申请人。由楚雄州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楚雄州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云南省楚雄市楚雄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工程)、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9。(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工程),联系电话:0878-3013013;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房屋建筑工程),联系电话:0878-3016830。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咨询电话或到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工程)、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房屋建筑工程)受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
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0878-3016830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报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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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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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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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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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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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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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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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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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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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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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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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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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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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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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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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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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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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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