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1115009
  •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标题: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完整版)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920日发布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1.州(市):州(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可的发放。

2.县(市、区):县(市、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

以上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http://www.ynjst.gov.cn:83/cjc/)、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许可条件

(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2.不予新办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

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2)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5)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

1)补办理由有关声明文件(必须说明补办理由;申明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抵押作为其他用途);

2)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当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2.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补办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表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2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4

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6

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云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必备)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7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8

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具体方案(方案应依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制定,明确燃气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9

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10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11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表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2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

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

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6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

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表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补办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说明等)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2

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

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

、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

(二)前置许可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依据

许可

时限

许可结果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有效期内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特种设备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登记

 

、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
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及行使层级

中介服务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机
构资质条件 

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取得方式 

中介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

委托主体

中介服务时限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管理部 门(州、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号)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 号)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 过)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行政相对人

双方协商约定

、培训要求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实施依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培训结果形式等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相关信息可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资质资格要求

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窗口取号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窗口或服务机自动取号机取号。

2.电话预约

0878-6160859。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住建局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建局C11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并由经办人形成受理意见报行政审批科或窗口负责人核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核查,确定审查意见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C11号窗口领取。

十五、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C11号窗口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电话咨询  0878-6160859、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

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网址:http://ynzwfw.yn.gov.cn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C11号窗口

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878-6160859、(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三)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举报、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处理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投诉举报。

办公室或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职能职责移送有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电话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流程示意

 

 

 

 

 

 

 

 

 

 

 

 

 

 

 

 

 

 

 

 

 

 

 

 

 

 

 

 

 

 

 

 

 

附件2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申报时间: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建厂时间

 

投产时间

 

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经济技术职称人数

 

管理人员人数

 

持证上岗人员人数

 

资金情况

注册资金:             万元

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管理

人员

概况

姓名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安全管理证书

 

 

 

 

 

 

 

 

 

 

 

 

 

 

 

 

 

 

 

 

 

 

 

 

 

 

 

 

 

 

主要设备

设备总数(台)

 

管网总长(KM)

 

主干管总长(KM,Φ100mm以上)

 

储存能力(m3

 

工程

技术

人员

概况

姓名

年龄

职称

证书编号

聘用期

 

 

 

 

 

 

 

 

 

 

 

 

 

 

 

 

 

 

 

 

 

 

 

 

 

 

 

 

 

 

 

 

 

 

 

主要

供气

场站

设施

场站名称

许可证号

有效期

 

 

 

 

 

 

 

 

 

主要供气设施

规格

数量(台)

主要性能指标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首席代表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证 书 编 号:

 

××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变更事项

变更内容

资质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þ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张三

姓名

李四

职务

总经理

职务

总经理

职称

 

职称

 

主要负责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安全负责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设施变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增加瓶装燃气供应站、储配站、调压站、接收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

供应站名称

 

供应站名称

 

地址

 

地址

 

供应站负责人

 

供应站负责人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设施类别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

 

设施类别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

 

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含取消)

变更前

 

变更后

 

储配站、调压站、接收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变更(含取消)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根据所需变更的项目填写,如本表格不够填写,请另附表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 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申报时间: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 书 编 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管理

人员

概况

姓名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安全管理证书

 

 

 

 

 

 

 

 

 

 

 

 

 

 

 

 

 

 

 

 

 

 

 

 

 

 

 

 

 

 

 

补办原因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