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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标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20日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由州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和州的重点工程、州属建设工程、州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各县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受理范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 

3)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4)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建筑或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附件材料:

1.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名称变更的:

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批复意见和社会信用代码证变更相关材料。

2.单位机构改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变更的:

提供单位改革或重组的批复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4.设计条件和方案发生变更导致建筑结构、面积和投资变更:

变更后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于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涉及违法建设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结果的有关证明文件。

5.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参建单位变更申请、合同补充协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变更的意见。

6.由于投资抉择或合同纠纷等导致施工合同内容和范围发生变更的:

合同终止协议、财务清算报告、质监部门对已完成工程的鉴定报告。

7.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施工许可变更的: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三)依法申请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发生遗失或损毁,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后进行补发。

(五)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不予许可的条件

1.提供的资料与申请内容不匹配的。

2.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存在无证施工情形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提交说明

电子件

原件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及电子件

1

1

申请人自备

 

2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新建项目已经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装修改造项目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若为租赁等情况,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它房产使用权限证明材料。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规划部门核发

新建项目为新划拨或征地的情形提供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规划部门核发

在城乡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为外部装修或修缮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修缮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相关意见)。

5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6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住建部门核发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的建筑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消防部门核发

按公安部〔2012〕119号令第13条、14条规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

8

施工合同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9

监理合同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10

勘察合同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11

设计合同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住建部门核发

 

13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住建部门核发

 

14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15

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及督促施工企业按时支付人工工资的承诺书

原件(核验)收电子件

1

 

申请人自备

 

注:所有需提交材料应上传清晰完整的电子件,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材料原件,交由审查人员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119.62.114.115“办事指南—下载专区—文本下载”中下载或在咨询窗口直接领取。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本行政许可不需要进行取号,不接受预约。

(二)申请

1)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按照申领要求准备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同时通过建设单位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9.62.114.115)”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网上填报→书面提交申请表→网上办理审批→领取证书)

建设单位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通过已注册入网的电子密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9.62.114.115)”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领手续,上传内容完整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经预审符合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交件。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2)窗口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受申请实施机关: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电话号码:0878-6160859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接收方式。

(三)受理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审查方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令18号)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楚雄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9招标投标管理科 0878-3014836(法定工作时间)

3)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网络咨询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到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还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网址:http: //119.62.114.115)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受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招标投标管理科0878-3014836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公布举报方式。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万元

建设规模

 

合同工期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

承诺书

 

其它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