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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业务手册
目 录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风景名胜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楚雄州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首次发布,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解释。
(一)行政区域内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项目业主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核准的申请办理。
1.选址方案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
2.选址方案未经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的;
本项目选址许可核准办理适用于楚雄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报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
(一)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云南风景名胜条例》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和建设项目许可制。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受理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
(三)决定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
3. 项目选址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
4.项目性质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 项目选址方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1)选址方案不符合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
(2)《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禁止的建设项目。
取得选址方案核准意见的景区建设项目,需要对选址规划方案核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2.项目选址规划变更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
选址规划变更方案不符合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
风景名胜区选址规划方案(或变更方案)核准文件不设有效期。
风景名胜区选址规划方案(或变更方案)核准文件遗失的,可向原核准文件颁发部门提出补发核准意见申请。
表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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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
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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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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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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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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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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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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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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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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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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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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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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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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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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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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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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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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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改建变更方案核准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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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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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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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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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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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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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景区总体规划中的拟选址规划区域位置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与风景名胜区关系图及需要提供的其他图件(拟建项目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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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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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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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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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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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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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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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或方案论证所需现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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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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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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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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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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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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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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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州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还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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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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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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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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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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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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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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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或方案论证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或方案论证不计算在内。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详见附见2)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批复文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指定培训。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接收方式为窗口统一接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号码:0878-6160859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C11窗口。
邮政编码:6750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并在窗口登记处登记单位、申请人和联系电话。窗口工作人员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收件后将出具编号的《收件回执单》。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及规划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初步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级机关审批受理范围内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审查依据: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审查时限:从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3个工作日,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或方案论证不计算在内。
审查内容:
1.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详见表1。
2.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选址方案进行论证。
审查实施: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初步审查后,交由规划建设管理科具体审查和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负责处科室具体审查如下: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
审查结论:是否同意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选址方案。
审查报告: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对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明确,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1.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复核准文件。
2.经核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予以核准后,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决定,加盖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2)经核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或快递方式送达《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批复核准文件。
办结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公示网址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
(一)许可咨询
咨询途径:该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三种途径。
(1)窗口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简版)》了解申请的办事程序、方法、时限、获取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途径。咨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①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咨询。
联系电话:0878-616085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②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咨询。
联系电话:0878-301291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
问”进行在线咨询。
(二)进程查询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度至少检查一次。
楚雄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按工作计划专项检查或随机抽取。
根据省、州、县工作计划开展抽查。
随机抽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按照上级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机构安排部署或者工作计划安排。
按照工作计划确定抽查执法人员,依序开展室内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反馈、检查情况通报、整改情况回头看等工作。
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及时归档,由相关部门保存档案,归档期限永久。
(一)投诉方式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受理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规划建设管理科0878-3012919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 格
整改合格
整改后仍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