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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标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业务手册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业务手册

YWSC-110020800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

业务手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920日发布


   

    1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2

三、办理依据 2

四、实施机构 2

五、许可人员 2

(一)受理人 3

(二)审查人 3

(三)决定人 3

六、批准条件 3

(一)新办 3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3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3

(二)依申请变更 4

1.准予批准的条件 4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4

(三)依申请延续 4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4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4

(四)补证 4

(五)注销 4

七、申请材料 4

八、审批证件 6

九、办理时限 7

十、许可收费 7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7

(一)共同审批 7

(二)前置审批 7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7

十三、培训要求 8

十四、资质资格要求 8

十五、许可办理 8

(一)申请 8

1.申请接收 8

2.登记 8

3.申请编号 8

4.收件凭证 8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9

(二)受理 9

1.受理审核 9

2.补正材料 9

3.受理决定 9

(三)审查 10

(四)决定 10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 11

1.证件制作 11

2.证件送达 11

3.归档 11

(六)决定公开 11

(七)终止许可 11

十六、许可服务 11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2

(二)咨询方式 12

1.窗口咨询 12

2.电话咨询 12

3.网上咨询 12

(三)咨询回复 13

(四)进程查询 13

十七、事中事后监管 13

十八、投诉举报 13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流程图 14

附件2  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15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本 19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楚雄州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的规范性文件。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首次发布,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 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而尚未批准或核准;

4.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 建设项目与城市及区域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6. 建设项目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7. 建设项目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建设项目不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 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备案制建设项目;

4. 非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 建设项目不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6. 建设项目不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7. 建设项目不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城市(县)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新建及改造基础设施、市政交通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四、实施机构

根据项目立项及职责范围,由相应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

(三)决定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

六、批准条件

(一)新办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

3)未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调整要对项目作出;

2)群众意愿强烈反对此项目落地而重新选址的。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1)项目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依申请延续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因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批准或核准的,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补证

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办申请

(五)注销

申请人提出提出注销申请。

七、申请材料

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请示文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各单位需写明对项目意见并盖章

 

3

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原件

■复印件

1份

 

 

4

有明确四至界线的勘界图和现状地形图

■原件

□复印件

2份

行业及下级规划部门签章认可

 

5

相关图纸

■原件

□复印件

2份

行业及下级规划部门签章认可

 

6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版)

■原件

□复印件

1份

核查是否与申请表数据一致

 

7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需盖规划电子章

 

8

视项目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ynzwfw.yn.gov.cn下载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材料不需提交,除规划报批设计提供的文件外的其他行业部门联审件由同级规划部门自行决定。

3.其它行业部门所需要的规划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依规自行决定。

4.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扉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有关规定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管理的通知》(云建划〔2018〕58号)(该文件可在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ynsgwh.gov.cn/查阅)”

 

 

2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2

发生变更的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3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该项目位置、面积、用途、项目简介、变更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2

申请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该项目位置、面积、用途、项目简介,并加盖单位公章。

 

 

 

 

4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2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该项目位置、面积、用途、项目简介,并加盖单位公章。

 

 

 

 

 

5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行业规划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2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该项目位置、面积、用途、项目简介,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审批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其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的自行失效。

九、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十、许可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许可机关

实施依据

许可时限

许可结果

11

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同级政府批复的行业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有效期内

批复文件、立项文件或规划成果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由各地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具体管理单位根据报批项目实际自行决定中介服务要求(专家论证及必要的第三方审查)。

十三、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指定培训。

十四、资质资格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五、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为窗口统一接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号码:0878-6160859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

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

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楚雄州服务网(网址:http://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线办理。

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2.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码。

4.收件凭证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具体工作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受理决定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审查,在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建项目,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报建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时限:从行政许可事项许可申请受理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10个工作日完成。

审查内容及量化表。依据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审查结论及处理。经书面审查或专家评审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专家意见报告书,报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同意并发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发放《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或专家意见报告书。

(四)决定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最终审核通过后,批准同意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书有效期1年,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制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加盖批准单位公章。

2.证件送达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报件窗口现场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3.归档

办结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六)决定公开

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hujian.cxz.gov.cn/)

(七)终止许可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文件相关规定的,将终止许可。

十六、许可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和现场咨询答复。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负责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楚雄州服务网(网址:http://ynzwfw.yn.gov.cn)—查阅查询下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二)咨询方式

 咨询途径:该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三种途径。

1.窗口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简版)》了解申请的办事程序、方法、时限、获取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途径。咨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咨询。

联系电话:0878-616085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咨询。

联系电话:0878-3012919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三)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四)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方式查询办理事项进程。

十七、事中事后监管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对被许可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十八、投诉举报

(一)投诉方式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科受理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

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规划建设管理科0878-3012919(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二)结果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流程图

 


附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样表

 

编号:地字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云南省城市勘察测量规划协会印制

 

项目总编号                          案卷编号

建设单位

 

委托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拟选位置

 

用地性质

 

拟用地面积

 

 

m2

拟建设规模

 

m2

拟投资规模

 

万元

项目简介

 

申报材料

 

备注

 

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阅知行政许可告知书等说明,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含相关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如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请说明相应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涉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土、水利、水保、环保、林业、航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按《城乡规划法》、建规[1991]583号、建市[2006]81号的有关规定,实现分级规划管理。其中,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字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