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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燃气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发布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云南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首次发布,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负责解释。
1.州(市):州(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可的发放。
2.县(市、区):县(市、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适用对象
云南省楚雄州辖区范围内,有燃气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
四、实施机构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室负责人。
(三)决定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
六、许可条件
(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变更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管网设施运营范围不属于此情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
(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6)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许可任一条款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
(1)补办理由有关声明文件(必须说明补办理由;申明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抵押作为其他用途);
(2)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当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2.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许可任一条款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
*2
|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云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必备)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具体方案(方案应依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制定,明确燃气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
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11
|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变更理由有关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
*2
|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4
|
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
*5
|
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7
|
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补办理由有关文件(如变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说明等)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审批部门。
|
*2
|
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4
|
楚雄州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无许可收费。
九、许可证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4。
十、共同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
十一、前置许可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实施
机关
|
实施依据
|
许可
时限
|
许可结果
|
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有效期内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2
|
特种设备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登记表
|
十二、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机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时限
|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管理部 门(州、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十三、指定培训
本行政许可无指定培训。
十四、资质资格
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五、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和网络接收。
(1)窗口接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号码:0878-6160859。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接件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ynzwfw.yn.gov.cn
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并在窗口登记处登记单位、申请人和联系电话。窗口工作人员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并以发送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
3.收件凭证
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在窗口收件后将出具编号的《收件回执单》。
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政务服务网登记完成收件后,即时生成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以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网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是否正确,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初步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日内补正需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并报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实地核查由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住建部门实施。
1.审查时限
书面审查时限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应指定审查人进行审查;实地核查在书面审查完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审查人进行审查。
2.审查人员的条件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及城市建设科相应管理人员。
3.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为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量化审核内容详见《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
4.审查实施:
由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住建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通知申请人与审查人员到实地现场进行核查。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审查人对申请材料、相关资料和县市住建部门意见进行审查。
5.审查报告
审查人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6.审查意见
审查组成人员根据审查报告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通过”的,予以批准;为“不通过”的,不予批准。
(四)决定前公开
根据审查意见,将其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hujian.cxz.gov.cn)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网站进行公示。
(五)决定
根据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经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在行政许可机关批准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制作加盖本机关公章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证件送达
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通知申请人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州住建局窗口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媒体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3.归档
发证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审核表、准予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证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等。
(七)决定公开
许可结果将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hujian.cxz.gov.cn)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公示。
十六、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住建局C11窗口。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9,(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
3.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得到回复。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
地址: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电话:0878-3013013,,0878-6160859。
3.网络查询: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十七、事中事后监管
(一)现场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检查依据
(1)根据申请材料。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4)《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楚雄州或属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获得行政许可单位或个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检查承担机构
楚雄州或属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2名以上检查工作人员进行。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检查对象重点有三种情况: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
6.适用情形
按照计划启动的检查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7.组织检查人员(组)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取具有资格的工作人员。
8.检查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部署安排检查时间。
9.检查程序
按照工作计划确定被查企业和执法人员,依序开展文件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10.检查对象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
检查对象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将材料送到规定地点。
11.结果处理
经检查合格的,由检查单位适时在相应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上公告检查对象的结果。
经检查不合格的,由检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应条款对检查对象进行处理。
12.处理结果送达
向被检查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13.期限
按照工作计划时限开展检查。
14.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及时归档由检查机关保存归档。
15.归档期限
实时归档。
(二)诚信档案
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将检查材料及时归档,并在楚雄州或属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开。
十八、投诉举报
(一)投诉处理岗位及分工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受理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
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城市建设科:0878-3013013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二)结果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燃气经营许可相关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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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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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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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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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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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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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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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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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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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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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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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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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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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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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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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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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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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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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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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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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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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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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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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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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总长(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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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管总长(KM,Φ1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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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能力(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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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技术
人员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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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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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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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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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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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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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供气
场站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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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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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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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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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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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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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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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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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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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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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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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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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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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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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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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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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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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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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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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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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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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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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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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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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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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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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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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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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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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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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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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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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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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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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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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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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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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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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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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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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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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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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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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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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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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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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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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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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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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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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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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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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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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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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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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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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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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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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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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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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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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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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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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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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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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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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设施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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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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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瓶装燃气供应站、储配站、调压站、接收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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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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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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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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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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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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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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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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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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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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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类别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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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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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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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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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配站、调压站、接收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变更(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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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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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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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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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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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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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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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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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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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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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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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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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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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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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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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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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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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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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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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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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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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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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1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GB17820《天然气》、GB/T13611《城市燃气分类》及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燃气质量的要求;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028的规定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燃气充装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燃气类别的燃气充装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应当符合《云南省液化气瓶装供应站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
(一)全部人员已接受了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教育,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七)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副总经理;
(二)企业运营部门负责人:包括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
(三)企业关键岗位运行维护操作人员: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主要含燃气管道工、燃气管道抢修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抄表工;液化燃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场站运行工、检修工、充装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燃气加注站运行工、加气(注)工等。
企业运营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关键岗位运行维护操作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企业兼职。
以上岗位人员均需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颁发的《云南省城建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执证上岗。
根据燃气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注册资金和技术人员的最低配置标准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
|
注册资金(万元)
|
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
|
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执证人员(名)
|
|
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2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
3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0万立方米以上
|
20000
|
10
|
5
|
30
|
10
|
100(其中抢修20人)
|
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
|
5000
|
8
|
5
|
15
|
4
|
50(其中抢修10人)
|
1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或日供气5万立方米以上至50万立方米以下
|
2000
|
5
|
3
|
4
|
1
|
20(其中抢修8人)
|
5000户以上,1万户日供气2.5万-5万立方米
|
800
|
3
|
2
|
2
|
-
|
10(其中抢修6人)
|
5000户以下或日供气2.5万立方米以下
|
400
|
3
|
2
|
1
|
—
|
5(其中抢修3人)
|
注:以下指包括本数,以上指不包括本数。
(二)液化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经营企业
储气罐规模
(立方米)
|
注册资金(万元)
|
技术、安全、维护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
|
技术、安全、维护
抢修执证人员(名)
|
|
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2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
500以上
|
500
|
3
|
5
|
3
|
8
|
100以上500以下
|
200
|
1
|
-
|
4
|
|
20以上100以下
|
50
|
-
|
-
|
4
|
注:以下指包括本数;以上指不包括本数;残液罐不计算储气规模。
(三)液化燃气瓶装供应门市
门市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
|
运行,送气执证人员(名)
|
|
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2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
2
|
-
|
-
|
2
|
(四)压缩天燃气(CNG)加气站经营企业
规模
|
注册资金(万元)
|
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
|
企业技术、安全、维护抢修执证人员(名)
|
|
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2年以上技术人员
|
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人员
|
||||
母站、子母站
|
1800
|
5
|
2
|
1
|
6
|
常规站、子站
|
400
|
3
|
1
|
——
|
3
|
(五)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
规模
|
注册资金(万元)
|
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
|
企业技术、安全、维护执证人员(名)
|
|
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2年以上管理人员
|
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5年以上管理人员
|
||||
LNG加注站
|
400
|
5
|
1
|
1
|
3
|
LNG/L-CNG合建站
|
600
|
5
|
2
|
1
|
4
|
附件5 相关文书
文件名称
|
|
||
文件编号
|
|
||
接收单位
|
|
||
签收人(签字或盖章)
|
|
联系电话
|
|
送件单位
|
|
联系电话
|
|
送件人
|
|
单位(个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构提出
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和《 》等的规定,现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你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你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燃气经营许可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