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1115023
- 公开目录:市政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3-2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业务手册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业务手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5日发布
本业务手册为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业务手册,在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时,需遵照手册相关规定办理。本业务手册由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写,本手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负责解释。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业务手册
申请内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楚雄州城市规划范围内申请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人及公民。
法人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秘密)第四十八条;《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出涉密件外,其余均已公开,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
楚雄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具备人防专业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受理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人:人防工程科科长
决定人: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人防办主任)
1.项目申报须同时提供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项目总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已确定;
3.完成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能提交完整的报审资料,并确保各项经济指标正确、同步;
4.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在项目建设时同步进行建设。
5.申报要件齐全、有效。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申报时不进行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
2.不能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
3.项目总规划未通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以及经济指标不符合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
5.申报要件不齐全。
(三)相关审批技术规定
(1)防空地下室建设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9层以下(含9层)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经济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征收。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3)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按照相应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2.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6.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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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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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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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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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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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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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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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申请表》(含附表《人防面积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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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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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情形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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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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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一份(规划部门审查审批经济技术指标的总规图)
2、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建筑、结构、给排水、电照、消防、暖通设计图纸各一份。
3、 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规划部门领取)。
4、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电子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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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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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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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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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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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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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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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宗图(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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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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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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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改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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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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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1份,加盖规划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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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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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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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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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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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图原件一套(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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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CAD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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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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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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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www.ynjst.gov.cn下载。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
2、申请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办理设计方案审批许可事项不收费。
(二)办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执行。
十、许可证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许可结果将在楚雄州住建局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开,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楚雄州住建局门户网站zhujian.cx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www.ynjst.gov.cn。
办理结果:对设计方案许可通过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对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许可通过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无
(二)前置许可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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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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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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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立项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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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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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证或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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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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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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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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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一)流程
(二)申请
1.申请
行政相对人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申请,由服务窗口开具收件凭证。
2.申请接收
行政许可材料统一在现场接收。接受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2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电话号码:0878-6160858。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接收材料、进行登记编号。
4.收件凭证
材料齐全后,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并出具收件凭证。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1.流程
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办理
2.受理审核
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形式、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3.补正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在业务系统提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业务系统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及条件的,予以受理。业务科室在审批系统通过后,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负责审查。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按实际需要),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证件制作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负责拟稿,报领导签批后印发行政批复,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证。
2.证件送达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证。
由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领取批复或证书;对于申报当时申请邮寄的,由发证窗口交由EMS按约定进行邮政寄送。
4.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定期归档,每周四之前对前期许可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后进行归档处理,周四按时移交后台业务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核查报告、批准文件;送达回证。
5.决定公开
相关科室每周四将已经印发批复并归档资料完善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提交业务部门在楚雄州住建局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开,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楚雄州住建局门户网站zhujian.cx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www.ynjst.gov.cn。(涉密内容依法律规定不公开)
1.许可咨询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2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可以通过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领取《办事指南(简版)》了解申请的办事程序、方法、时限、获取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途径。咨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咨询
联系电话:0878-6160898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咨询
联系电话:0878-3108333,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窗口及电话咨询及时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3个工作日内回复。
2.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或实施机关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加强项目制事中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
按照《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工程科受理本行政区域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投诉途径: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人防工程科 0878-3108333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附件
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 1行政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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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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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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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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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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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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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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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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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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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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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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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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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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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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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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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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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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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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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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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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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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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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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 ]2.本项目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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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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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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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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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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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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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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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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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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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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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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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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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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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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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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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无误,且本承诺保证为本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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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内请打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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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人防面积计算表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按总面图标注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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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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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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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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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层(含)以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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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含)以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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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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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易地建设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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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总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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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首层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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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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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总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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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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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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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明
兹有 ,为 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 。
特此证明。
单 位 签 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单位办理
项目 的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单 位 签 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4.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 件 页。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参考格式(六)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XX(州、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申请的批复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秘密)第四十八条《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项目名称,
一、按 第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抗力等级为核 级常 级,防化等级为 级,战时为 工程,平时为 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元; 大写 元;减免易地建设费 元; 大写 元,实际共缴纳易地建设费 元; 大写 元。
本批复有效期2年。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本批复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编号: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具体许可项目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决定予以依法撤回。
撤回的理由及依据:
1.理由:
2.依据:
补偿(依法确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具体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具体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编号: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决定予以依法撤销。
撤销的理由及依据:
1.理由:
2.依据: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具体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具体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名称,许可证编号: 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证编号: 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本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证编号: 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年。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证编号为: 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编号: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行政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
注销的理由和依据:
1.理由:
2.依据: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具体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具体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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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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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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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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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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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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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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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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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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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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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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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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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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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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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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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