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1115024
-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18-1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业务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业务手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发布
前 言.................................................................1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楚雄州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于2018年9月首次发布,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负责修改和解释。
一、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办理。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二、适用对象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四)《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相关业绩及人员要求。
四、实施机关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由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接件受理。
审查人: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审查。
六、批准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整体改制及企业内外资性质、合并/分立/跨省异地变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提出补证申请。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近三年房地产在建和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公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登记信息卡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登记信息卡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董事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登记信息卡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4.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类型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后打印下载
|
登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登录后,按照备案申请“办事指南”要求,逐一进行网络申报。(http://aptitude.ynhouse.org)
|
2
|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登记信息卡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涉外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批文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十、许可证件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
(二)前置许可
十四、资质资格
(二)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
(1)楚雄州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符合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材料应按照本手册第六条:“申请材料”的表1、表2、表3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云南省房产管理信息网(http://www.ynhouse.org/),进入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在线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电话号码:0878-6160859。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并在窗口登记处登记单位、申请人和联系电话。窗口工作人员即时提供申请编号和申请时间。
收件后将出具编号的《收件回执单》。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受理阶段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表2、表3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受理方式: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接件。
受理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楚雄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级机关审批受理范围内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并组织进行书面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组织实施。
审查时限。从行政许可事项许可申请受理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13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量化表。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表2、表3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审查实施。受理后按照规定时限的要求,组织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全体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集体审查;
审查结论及处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结束后,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并发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发放《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四)决定
审查意见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厅领导签发决定。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
经审查合格后,由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打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加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通知申请单位到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邮寄送达。
办结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归档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材料、决定文件。
公示网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 http://gs.yn.gov.cn/gongshi/areagg.jsp?bmid=3
(七)终止许可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件相关规定的,将终止许可。
十六、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1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160859;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 0878-3012421(法定工作时间)。
3.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及电话咨询的,当场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查询电话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了解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审批决定后10日内,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即时到窗口领取审批材料。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实施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工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按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根据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工作计划开展抽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确定的工作人员。
按照工作计划的安排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全州统一的工作计划。
按照工作计划,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确定被随机抽查的企业,实施抽查。
自检自查报告可通过邮寄、直接送到规定地址。
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发布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通报,并对抽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一)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1)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诉、信访接待工作。
(2)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技科受理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投诉举报工作。
(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受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投诉举报工作。
局办公室、法规科技科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业务类的按职责移送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如实登记并记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违规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科技科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归档。
2.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1)投诉举报电话: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78-3012102
(2)州住建局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电话:
法规科技科:0878-3014851
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0878-3012421
(3)信函投诉: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邮编:675000;
交通方式:市内乘坐2、5公交车到东兴中学站或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4)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企业名称
|
|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
详细地址
|
|
|||||||||||
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企业网址
|
|
电子邮箱
|
|
|||||||||
主管部门
|
|
企业成立时间
|
|
|||||||||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注册资本
|
|
|||||||||||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出资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时间
项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备注
|
|
开发
建设
情况
|
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
|
|
|
|
|
|
|
施工房屋面积
(万m2)
|
|
|
|
|
|
|
|
竣工房屋面积
(万m2)
|
|
|
|
|
|
|
|
工程
质量
情况
|
合格品率(%)
|
|
|
|
|
|
|
优良品率(%)
|
|
|
|
|
|
|
|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万m2)
|
完成投资(万元)
|
开工
时间
|
竣工
时间
|
工程质量
|
销售情况
|
备注
|
||
合格
品率
(%)
|
优良
品率
(%)
|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万m2)
|
投资
(万元)
|
开工
时间
|
备 注
|
||
总规模
|
在建规模
|
总投资
|
完成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
||||||||
有职称专业人员
|
||||||||
职称
专业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建 筑
|
|
|
|
|||||
结 构
|
|
|
|
|||||
财 务
|
|
|
|
|||||
经 济
|
|
|
|
|||||
统 计
|
|
|
|
|||||
其他相关专业
|
|
|
|
|||||
小 计
|
|
|
|
|||||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
||||||||
类 别
|
姓名
|
职 务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
工程负责人
|
|
|
|
|
|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经营负责人
|
|
|
|
|
|
|||
统计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姓 名
|
|
国 籍
|
|
(照片)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
||
专 业
|
|
职 称
|
|
||||
职 务
|
|
任职时间
|
|
||||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姓 名
|
|
国 籍
|
|
(照片)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
|
专 业
|
|
职 称
|
|
|||
任职时间
|
|
|||||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
业
简
历
|
|
|
|
企
业
申
报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章)
年 月 日
|
|
(章)
年 月 日
|
|
(章)
年 月 日
|
建
设
部
审
批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