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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18-1209001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发布日期:2018-06-01
  • 标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楚雄州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州建设局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向楚雄州建设局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楚雄州建设局信息公开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楚雄州建设局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楚雄州建设局信息公开部门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楚雄州建设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楚雄州建设局信息公开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局领导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信息公开部门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8.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楚雄州建设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州建设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附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营业执照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

载体形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