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间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机构职能类 |
一、部门基本信息 |
网站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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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
网站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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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室职责 |
网站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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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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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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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技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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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监察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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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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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综合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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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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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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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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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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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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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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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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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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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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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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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指挥通信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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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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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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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属事业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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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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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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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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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类 |
一、法律法规(34部) |
网站 |
适时更新 |
法规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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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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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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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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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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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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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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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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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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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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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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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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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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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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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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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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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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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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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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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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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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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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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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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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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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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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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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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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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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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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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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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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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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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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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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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28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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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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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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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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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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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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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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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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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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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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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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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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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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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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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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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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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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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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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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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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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建设部令第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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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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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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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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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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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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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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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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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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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性法规(17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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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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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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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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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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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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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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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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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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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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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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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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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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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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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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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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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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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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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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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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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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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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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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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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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申诉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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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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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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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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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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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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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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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选定管理办法(试行)》州建发[2004]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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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州建发[200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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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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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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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和审查技术要点》 (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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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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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类 |
《楚雄州城镇基础设施发展十一五规划》 |
网站 |
适时更新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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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设局关于在全州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发展战略及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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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建设工作年度、阶段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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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 |
行政许可事项(15项) |
网站 |
长期公开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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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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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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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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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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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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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经营(储备站、充装站)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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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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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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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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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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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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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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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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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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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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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事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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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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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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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资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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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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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22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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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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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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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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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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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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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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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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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对项目进行预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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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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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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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 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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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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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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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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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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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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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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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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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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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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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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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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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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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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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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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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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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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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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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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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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正当竞争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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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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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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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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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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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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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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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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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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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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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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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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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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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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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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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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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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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资质的人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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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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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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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理用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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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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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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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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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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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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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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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变更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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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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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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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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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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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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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人不协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及查看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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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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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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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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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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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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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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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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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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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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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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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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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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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 房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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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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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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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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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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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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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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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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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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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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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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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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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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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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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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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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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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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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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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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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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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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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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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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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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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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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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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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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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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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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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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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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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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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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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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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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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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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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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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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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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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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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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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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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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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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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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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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仍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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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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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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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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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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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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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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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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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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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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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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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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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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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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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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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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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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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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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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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转让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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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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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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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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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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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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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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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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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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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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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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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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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 停工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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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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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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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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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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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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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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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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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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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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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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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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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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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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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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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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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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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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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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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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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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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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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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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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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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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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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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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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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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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 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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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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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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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设计中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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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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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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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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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设计中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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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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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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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抗震设防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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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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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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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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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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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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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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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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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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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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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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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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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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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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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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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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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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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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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未按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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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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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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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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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以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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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危险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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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防工程后不重新补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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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防空警报信号,擅自除人防通信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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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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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气、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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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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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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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以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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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危险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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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防工程后不重新补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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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防空警报信号,擅自除人防通信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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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服务类 |
一、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 |
网站 |
长期公开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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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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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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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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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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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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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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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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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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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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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燃气经营(储备站、充装站)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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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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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防震和设计管理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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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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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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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管理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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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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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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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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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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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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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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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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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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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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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综合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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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设计资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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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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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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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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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便民服务承诺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
网站 |
适时更新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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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室,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电话:(0878)3012102,电子邮件:cxzjsjbgs@163.com |
网站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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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住建信息 |
网站 |
适时更新 |
办公室 |
填表说明: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
单位负责人: 刘建云 填表人:杨水冰 日期: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