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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2019-11-28
  • 标题: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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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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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发办通201923号)文件的精神,根据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楚住建法20191号)的通知要求,              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个类别。

第六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各科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在服务窗口(主要办公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各科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公示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简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第十二条 文件简报主要包括通知文件、信息简报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地点、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各科室、受委托单位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过审核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局法规科技科负责汇总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通过审核后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各科室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经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局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各科室、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科室、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能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告知,局办公室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科室、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客观、准确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结果由各科室、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四条 我局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五条 我局根据需要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六条 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条 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我局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九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催告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 涉及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二十九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本局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室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承办科室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办科室按本制度向局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本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处理。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处审核后,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集体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应提交局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