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2-06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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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6-09
- 发文字号:楚政办通〔2022〕29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聚焦新型城镇化和产城人融合发展,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职住平衡、合理布局,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力争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间)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供需匹配,科学制定发展目标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州“十四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县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楚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情况,广泛听取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则,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公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州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本地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70%,新建项目小户型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职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建筑总面积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绿色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发展机制
1.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银保监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建设适用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品质。加强租赁监管,规范租住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监管,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4.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土地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不高于3%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闲置公房处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5.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牵头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落实审批支持政策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由县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州、县两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牵头部门:州财政局;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符合公告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住房租赁业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州税务局)
(五)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商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责任部门:各级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县市人民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要于2022年底前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引导楚雄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楚返楚就业创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