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2-0704003
- 公开目录:保障性住房
- 发布日期:2022-07-0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业务手册
前 言II
本业务手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有关规定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办理人员、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证件、事项办理、确认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四个方面内容,并附有资格确认流程图,是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须参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活动。文中所指公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同义。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确认适用于楚雄州各县(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的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的申请。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全文。
2.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或方案)全文。
四、实施机构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的工作人员。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工作人员。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决定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负责人。
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申请地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材料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行政确认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通过窗口申请时领取或通过指定网站下载 |
|
2 |
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3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云南省居住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核验原件 |
4 |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申请人通过窗口申请时领取或通过指定网站下载 |
(具体网站下载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本行政确认不收费。
1.收件
本行政确认申请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或网络接收。
(1)窗口接收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业务窗口。
收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 ××,下午××: ××~××: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接收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网址或手机APP。
收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 ××,下午××: ××~××: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网络或手机APP提交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实体窗口收件,应当出具收件凭证。
3.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提供公租房申请的政策咨询。
1.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行政确认事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经审查,要件齐全的予以受理。
2.补正补齐材料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送编号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审核时限
建立常态化审核机制,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及实施
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当地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3.公示
审核人按规定给出审查意见后,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的“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
决定内容在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公布。具体网址(网站)、地址以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结3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确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1.窗口咨询: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
3.网络咨询:×××××××。
地址:县(市)××路××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服务窗口及电话。
各地按户建立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档案,及时掌握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化状况,定期进行复核。
通过定期复核和对投诉举报的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对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
1.窗口投诉:××××××。
2.电话投诉:(××××)×××××××。
3.网络投诉:××××××。
4.信函投诉:××××××。
来人来信来电和网上投诉的具体投诉地址、联系方式及网址(网站)以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