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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2022-08-25
  • 标题:对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3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36号提案的答复

李秋洪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州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完善和强化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营造方便舒适的人居环境。

1.管理依据明确。我州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依据为《物 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建房[2015} 189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云建房[2006] 318号),楚雄州建设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建发[2007] 254号)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住建部门为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监管部门,州住建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住建部门监管工作。

2.监管机制畅通。各县市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户,按照房屋权属设立分户账,建账到户。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营票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也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我州自2006年开始陆续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各县市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目前采取的交存方式为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营票据。

3.提取使用合理。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分摊原则,合理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我州现在的申请列支维修资金有三种方式:一是业主常规表决。征得资金列支范围内涉及费用分摊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书面同意,可申请列支;二是业主异议表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可申请列支;三是应急列支。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支取程序。

4.信息公开透明。继续推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个人可凭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到当地住建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分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到当地住建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不断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资金交存标准基本能按政策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基本,能够按程序和用途办理,资金基本实现了保值增值,较好发挥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功能,维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方面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制度学习、宣传不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

(二)制度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州2007年出台了《楚雄州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县(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机制和流程还不完善,并且管理办法从发布施行至今未进行修订,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需要,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难、使用难。

(三)管理体制不完善。一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民生保障工作,迫切需要一支专业技术过硬和政策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二是缺乏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持。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财政、住建、银行等相关部门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在资金使用的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问题和困难。三是各县市业主委员会覆盖率还不够高,致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率不高。

(四)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还有差距,缺乏各责任主体之间协调配合和约束牵制机制,甚至出现应缴未缴和挪用、出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后期整改难度较大。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作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制度学习和宣传,强化业主对房屋维修保障制度认知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的知晓率,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效益。

(二)认真督促整改。我局将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督促还未完成整改的4个县市,针对存在问题要求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县市政府整改责任,限时进行整改。

(三)健全完善制度。一是根据上级法规制度修订情况,结合楚雄州实际,尽快对《楚雄州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全州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是尽快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续缴办法,对未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缴办法,对已入住而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业权人,在摸清底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清缴。三是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信息透明化等权利得以实现,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四是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和拨付程序,有效解决业主普遍反映资金“使用难”的问题,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监管系统。加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工作。建立运行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行政监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按物业管理区域、楼栋和房屋门号分级进行明细核算。对已使用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逐步完善,按全省统一部署及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对接。州级主管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县市维修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资金及时足额交存专户。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及辅助台账,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审核,完善相关手续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真实完整。

衷心感谢你对住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州县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多方联动,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