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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3-1110016
  • 公开目录: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2023-09-02
  • 标题:对州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州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纳晓梅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对城市高空抛物进行监控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资金落实的建议。新建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规划设计配置,验收合格后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使用,监控设备安装的最低质保期为2年,保修期内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或安装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分摊或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如需增加监控设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进行表决,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实施。资金来源渠道为:1、业主自行按户分摊;2、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解决;3、经业主表决同意后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监控设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实施方式的建议。对新建、在建的高层建筑,从工程设计开始就把预防高空坠物的安防系统纳入设计、审批、验收全过程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安防设备落实到位。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倡导业委会或产权人加装监控设备,预防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

(三)管理模式的建议。住建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把预防高层建筑高空抛物、坠物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并将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管理作为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考核评价之一。与社区、公安形成联动机制,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预防监管,积极研究探索将高层建筑监控系统纳入政府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四)制度保障建议。2021年3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规定,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2023年5月26日,根据楚雄州司法局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修订立法的工作方案,2023年5月起由我局牵头对《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本次提案内容,我局在办法修订中提出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条款修改建议,经修订专家组研究,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中增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下步工作措施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将秉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从源头上加强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人、使用人对高层建筑高空抛物、坠物的日常管理,开展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新建、在建的高层建筑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完善安防系统,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倡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加装监控设备。同时做好禁止高空坠物、抛物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对政策法规的知晓度,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的工作职责,更好服务业主,增强小区业委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使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更加和谐。

衷心感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高空抛物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