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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3-1122001
  • 公开目录:市政服务
  • 发布日期:2023-11-01
  • 标题:楚雄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燃气领域典型案例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燃气领域典型案例的公告

 

按照国家、省、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楚雄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予以向社会公布。

一、杨某辉擅自储存瓶装液化气违规行为

2023年7月5日,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楚雄高新区朝阳街一轮胎店内有人储存大量瓶装石油液化气,每天晚上12点左右有大量瓶装液化气运入轮胎店内,白天用三轮摩托运出”。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2023年7月6日,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交高新区派出所,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于2023年7月7日8时左右,在楚雄高新区朝朝阳街抓获嫌疑人杨某辉,并在现场查获违规储存的瓶装燃气32瓶。该男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楚市公(开)行罚决字(2023)442号。

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石油分公司三泉加气站未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违规行为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石油分公司三泉加气站未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1(4)的规定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 设施”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肆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楚雄龙图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违规行为

楚雄龙图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的规定,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的规定,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云南楚雄众恒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违规行为

云南楚雄众恒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的规定,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的规定,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