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5-0319001
- 公开目录:城市综合执法
- 发布日期:2025-03-1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楚雄市、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规范我州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全州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引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XX日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
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引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XX日
前 言
为巩固和提升我州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指引》,针对城市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四个专业的主要管理范围、术语和定义、管理标准进行明确,助力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管理目标。
目 录
第一 章 总则 1
一、概述 1
二、基本原则 1
三、适用范围 1
第二 章 市容市貌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2
一般要求 2
第一节 建(构)筑物 2
第二节 公共设施 4
第三节 公共场所 5
第四节 城市水域 6
第五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7
第 三章 市政设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10
第一节 城市道路 11
第二节 城市桥隧 14
第三节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9
第四节 城市照明 22
第 四 章 环卫保洁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24
一般要求 24
第一节 清扫保洁 25
第二节 垃圾清运 28
第三节 环卫设施 30
第五 章 园林绿化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33
一般要求 33
第一节 植物养护管理 35
第二节 绿地综合管理 39
第六 章 附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一、概述
为提升楚雄州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管理目标。立足国家、省、州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针对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四个专业的主要管理范围、术语和定义、管理标准进行明确。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从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分析和把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2.系统性原则。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精细管理体现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中,坚持全时空、全流程、全覆盖的精细化管理。
3.实用性原则。将精细管理理念与具体工作要求相结合,将城市管理与市民需求精准对接,着力解决中心城区与近郊区、城市核心区与城郊结合部、主街干道与背街小巷管理不均衡等城市管理问题,切实提升城乡环境品质。
4.前瞻性原则。通过对标国内先进城市,精细标准体现了前瞻性思维,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楚雄州各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本指引是指导性要求,城市管理工作还应符合国家和
云南省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市容市貌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1.一般要求
1.1城市市容市貌应符合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环境保护相协调,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1.2城市市容市貌应实施分类管理,充分体现城市特色和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建(构)筑物、各类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并兼顾昼夜景观。
1.3宜利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
1.4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各种共享资源,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兼顾资源节约、便利化和规范性。
1.5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
1.6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应注重各相关特征要素对城市安全的
影响,提高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一节 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外立面无破损和脱落现象,清洗维护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的规定。
2.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加设施,各类附加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应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窗(门)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应超出栏板(杆)设置,涂饰色彩应与主体建(构)筑物外墙主调色相同或相协调。
4.2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加设施的下沿高度及突出道路红线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4.3沿街立面设置的空调外机支架或承台板宜统一、规范设置,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做到横平竖直、布局美观、间距均衡。新建建(构)筑物应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4.4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阳台生活污水应接入污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5同一路段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蓬、雨蓬、晾衣架、窗台花架的形式、色彩应相对统一。
4.6外立面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拆除,并修复建(构)筑物墙面,保持外立面规整有序。
5.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围墙、栅栏或者绿篱后无堆放垃圾和杂物。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空地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擅自占用,背街小巷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7.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第二节 公共设施
1.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2.城市道路上各类公共设施应集约设置,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2.1各类杆、箱体和视频监控设施等应进行集约化设计,宜做到“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
2.2消火栓、邮筒(箱)、信息栏、各类岗亭等公共服务类设施宜集约布局。
2.3各类电力、通信箱(柜)应设置在交叉口视距线外,不阻挡交通视线。
2.4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3.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规划、设计、设置,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
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采取入地、桥架或其他隐蔽措施,保持规范、有序。
5.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
6.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整洁;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7.室外阅报栏、社区公告栏、社区便民服务信息栏等应定期更换信息内容,保持干净、整洁,面框及面架无积尘、无污染、无乱贴乱画,周围无垃圾和杂物。
8.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及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管理应符合本指引第四章的规定。
9.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无安全隐患、无残缺破损、无污迹、无乱贴乱画。
10.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11.导向牌宜于路口设置,集合公厕、医院、景点等公共信息,导向牌标识文字应采用标准字体,内容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
12.公共设施应定期巡检,陈旧、损坏的公共设施应及时维护、修复、更新。
第三节 公共场所
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乱贴乱画、无人员露宿,无违规摆摊设点,无擅自出店营业。
2.公共交通站点、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区域,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等现象。
3.菜场、集市、广场、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的特定区域公共场所及周边,无违规占道设摊、乱丢垃圾、车辆乱停放等行为。
4.各类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应定时、定点、定区域设置,
规范经营;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5.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区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停放整齐。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应划定停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6.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活动进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者要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7.公共场所举办各类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临时性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要进行引导和管理,保持有序、安全、整洁,活动结束后恢复常态。
第四节 城市水域
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保持容貌整洁。
2.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弃物。水域两岸蓝线范围内无乱堆放物品,无倾倒垃圾。
3.水体应无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4.城市水域范围内的环卫设施(如公共厕所、废物箱、水面漂浮物拦截设施)、水利设施(如驳岸、防护堤、排水(污)口)、跨河管线设施、桥梁设施和其他各类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临河驳岸的雨水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5.非行洪排涝河道的岸坡、岸底宜实施生态化建设和改造。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占毁绿地现象,无固定设置的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6.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无乱堆积、乱搭建、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7.城市水域的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并设置救生圈、安全绳等应急救援设施。
第五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1.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依法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和广告类型。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需遵循以下原则:
3.1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合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的景观风貌和城市空间氛
围相适应,并形成风格鲜明的空间特色。
招牌设施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建筑外立面协调,同一建筑楼
体(相连建筑楼体)的招牌规格原则上应尺寸统一、造型协调。
3.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注重形式与技术的创新,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艺术性与时代感。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应用,鼓励艺术化设计的户外广告的应用,通过规范引导逐步形成高品质、精品化户外广告景观。
4.户外广告设施宜实行分区设置,如下:
4.1集中设置区。主要设置在城市商业地段等城市人流量大、能体现城市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商业活动多样性的区域。该区域应集中体现城市的繁华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在广告设置类型、密度、亮化等方面控制可相对宽松,鼓励商业广告繁华多样。
4.2一般区域。主要设置在城市商务活动聚集地段,包括金融保险、文化娱乐区等。该区域户外广告数量较少,在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布局、管理等方面作进一步控制。
4.3控制设置区。主要设置在城市重要窗口位置。该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可能对城市景观形象、城市建筑形象、设施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
4.4禁止设置区。指城市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以及对城市设施功能、城市景观、居住生活环境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1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5.2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5.3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 10m内设置。
5.4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户外广告。
5.5不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5.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5.7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化带中设置。
6.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6.1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6.2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7.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2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7.3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7.4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置的整洁、美观、安全、字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管理。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加固或更换、拆除。
9.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0.应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保养、维修、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政设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第一节 城市道路
1.一般规定
1.1城市道路应平整完好、平顺美观、干净整洁、运行有效。
1.2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要求。
1.3城市道路上照明设施、环卫保洁、道路绿化、排水设施管理要求详见其他相关章节,应与城市道路总体协调。
2.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设施、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沥青路面应平整、坚实,无坑槽、松散、拥包、泛油、车辙、网裂等病害;水泥混凝土路面无碎裂、坑洞、错台、唧泥、沉降积水等病害;砌石路面无松动、缺陷、碎裂、低洼沉降等病害。
2.2道路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无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病害;边坡应结构完好、坚实、稳定,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应完好。
2.3人行道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与车行道高差应符合要求;路缘石和台阶应稳定牢固,不得缺失、破损;树池框不得拱起或残缺;人行道上窨井盖不得凸起、沉陷、缺失,宜采用隐形井盖。
2.4无障碍设施应保证系统性和连续性,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道路沿线建筑物及道路公交站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盲道完好、连贯,正常通行空间内无障碍物;缘石坡道等道路无障碍设施完好、无障碍物;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2的规定。
2.5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等附属设施应整齐、清洁、无缺损;具有防撞功能的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应具有警示标识,并保持醒目;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路名牌和指示牌应保持整齐、清洁,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严重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3.城市道路应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功能及重要性,分为I、II、III三个养护等级:
3.1 I等养护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游览路线;
3.2 II等养护道路为除I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3.3 III等养护道路为除I、II等养护以外的城市支路。
4.城市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根据巡查和检测评价结果及时维修。
5.I等养护道路巡查周期为一日一巡,II等养护道路巡查周期为二日一巡,III等养护道路巡查周期为三日一巡,日常巡查内容应满足《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要求。当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时,应及时消除隐患。
6.城市道路在进行改(扩)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围挡施工方式,并符合以下标准规范:
6.1施工围挡应管理规范。规范审批、严密监管、严格执法,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畅通衔接。
6.2施工围挡应安全整洁。围挡设置应稳固、安全、可靠,外观整洁、干净、美观,颜色统一管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设置广告。项目工地应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围挡设施。工地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6.3施工围挡设置应集约便民。应合理确定占地面积和时间,设置便民通道,减少对通行的影响。按施工工期,分为三个月以上工期围挡、三个月以内工期围挡和临时围挡。
7.施工围挡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7.1围挡外观破损、脏污;
7.2围挡设置不整齐、高度不统一;
7.3未悬挂“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或者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等;
7.4设置不稳固,存在安全隐患;
7.5超越审批范围,超期、超面积占地;
7.6长期围而不建;
7.7未设置临时通道,影响通行;
7.8占压、堵塞收水井。
8城市道路在进行改(扩)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在合适位置设置明显交通提示和施工期限等标志。
8.1施工标志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且不妨碍交通秩序、影响景观;
8.2施工标志设置应当结构安全可靠、基础牢固,避免存在安全隐患;
8.3施工标志在施工期间应当经常保养,如有遗失、破损或者剥落、文本模糊,应及时修复,保持清晰完整;
8.4占道作业公示牌上应标有联系电话及监督举报电。
第二节 城市桥隧
1.一般规定
1.1城市桥隧包括城市建成区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道路跨越(或穿越)铁路、道路等其他交通线路的桥梁、隧道、高架桥、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1.2城市桥隧应保持结构安全耐久、设施整洁完好、功能运行正常。
1.3城市桥隧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符合城市桥隧相关技术规范。
1.4应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落实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评估。
1.5城市桥隧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2.城市桥隧管理要求如下:
2.1桥面保持平整,结构完好,无破损、漏筋现象,伸缩装置完好、状态稳定。
2.2主梁、横梁、横向联系、支座、墩台、基础、挡墙等无破损、变形、沉降、位移等异常变化。
2.3钢梁桥、拱桥等特殊结构桥梁,涂装应工序齐全、粉刷层保持整洁,无脱落,构件无锈蚀。
2.4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应完好、牢固;排水设施完整,排水通畅;防撞墩、防撞栏杆、防护网等设施应结构完好、安全牢固;桥梁限载、限高等交通标志应设置合理、结构完好。桥梁声屏障设施安全可靠,无掉落松动现象,吸声孔无堵塞。
2.5隧道结构设施完好,路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无渗透结冰,洞口减光设施有效、照明设施完好。通风、监控、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标志、标线齐全完好。通道内铺砌和装饰应完整、清洁和美观,装饰物应完好、牢固,墙体、顶板表面无腐蚀、剥落。通道内机电设备应安全、可靠、有效。通道口及通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良好,不应有积水、积冰、积尘、污渍。人行地道口和梯道、坡道、扶手应完好、牢固,防滑条应完整、有效,坡道应平顺防滑。
2.6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坡道、扶手应完好、牢固,防滑条应完整、有效,坡道应平顺抗滑;人行地道内所有电气设备安全、可靠、有效,严禁漏电和超负荷运行,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2.7城市桥梁应安全、完好,不得擅自在桥梁结构上钻孔或设置其他设施。
2.8桥下空间使用应满足城市桥梁安全需求,不得影响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作业。
2.9桥下和隧道洞口应设限高交通标志,通行机动车的城市桥梁应设限载牌。
3.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分为5类:
I类养护—单孔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II类养护—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IV类养护—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V类养护—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4.城市桥梁养护等级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I类~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和位于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区及游览地区IV、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重点养护。
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区域IV、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养护。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除I、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以外的其他桥梁,进行一般养护。
5.应按照桥梁的养护类别、养护等级、技术状况定期检测。对重要桥梁,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殊情况,周期宜缩短。
6.城市桥梁在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检测:
6.1城市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火灾、化学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6.2城市桥梁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安全的桥梁。
6.3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城市桥梁。
6.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
6.5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时,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级的桥梁,II~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D级或E级的桥梁。
6.6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补充检测的城市桥梁。
7.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常规性定期检测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 贵。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8.城市隧道养护类别宜分为三类。根据其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宜分为两个养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城市隧道养护类别分类:
I类城市隧道:L≥1000m的隧道(L为隧道长度)。
II类城市隧道:500L<1000m的隧道,或L<500m且穿越湖泊、河流的隧道。
Ⅲ类城市隧道:除I类、II类以外其他城市隧道。
8.2养护等级应分为两个等级。
I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重点养护,I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可一般养护。
I等养护的城市隧道:I类城市隧道、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隧道及位于风景区、商业区的II、II类城市隧道。
II等养护的城市隧道:除I等养护以外的其他城市隧道。
9.城市隧道土建结构的检查应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经常性检查应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I等养护隧道应每日巡检,I等养护隧道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d。
9.2定期检测应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测应每年1次,可根据城市隧道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9.3特殊检测应根据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测的结果,对结构的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9.4经常性检查应由专职隧道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隧道专业工程师资格。
10.城市桥隧养护应制定特殊天气(如强降雨、冰雪天气、台风等)、地质灾害、地震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桥隧设施突发险情情况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
11.安全作业要求
城市桥隧的安全保护区域,宜由当地管理单位确定。在城市桥隧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制定城市桥隧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11.1河道疏浚、河道挖掘等施工作业。
11.2建筑打桩、修建地下结构物、盾构顶进、管线顶进、(架)
埋设管线、爆破、基坑开挖、降水工程等作业。
11.3大面积堆物或减少载荷量超过20kN/m2的作业。
11.4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隧安全的作业。
12.洪汛期及汛后,应及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使桥区水流顺利宣泄。当河床产生影响桥梁安全的变化时,及时联系河道管理部门进行疏浚。
第三节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一般规定
1.1排水管道接口完好、坡度顺畅、无破损无渗漏;明渠水面清洁无杂物、土渠边坡整齐、护栏警示标志完好;暗渠顶板、侧壁和渠底平整无沉陷。
1.2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功能,防坠设施应可靠牢固;井盖应具备防盗窃功能,井盖标识与管道属性及产权单位一致;井盖与井框完好吻合、启闭灵活;井框与路面高差平顺;踏步完好、井壁无破损、井内无杂物。
1.3雨水口宜加设垃圾拦截装置;雨水箅子与井框完好吻合、
启闭灵活;井框与路面平顺或低于路面15mm以内。
1.4排水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应定期进行养护。排水管渠应每年清淤疏通一次,管道积泥深度不得超过管内径或渠高的1/5;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最大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最大积泥深度表
类别 最大积泥深度
检查井 有沉泥槽 管底以下50mm
无沉泥槽 管径的1/5
雨水口
有沉泥槽 管底以下50mm
无沉泥槽 管底以上50mm
1.5泵站及调蓄池设施运行记录、值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操作规程等应规范完善;水泵设备运行正常;格栅运转正常,无垃圾积存;电气仪表设备指示正常;传感设备灵敏、校正准确;风机、除臭设备运转正常无锈蚀。
1.6排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规定。
2.排水管渠巡视和检查内容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规定;每年的枯水期应对管渠进行淤积情况检查,淤积深度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规定。雨水口与检查井外部巡视和检查内容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规定。
3.应加强泵站、阀门等设施养护维修,清疏雨水箅子、检查
井及排水管网。
4.应定期对排水设施等进行养护,可分为动态维修、日常性维修和计划性维修。动态维修:系统掌握排水设施现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日常性维修:日常巡查发现及热线表单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计划性维修:根据每年10月份到第二年3月份对排水设施的检查情况,制定维修计划。
5.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CJJ181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规定。
6.对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及时进行检查。
7.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
8.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污泥的运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过程应控制扬
尘。
9.安全作业管理
9.1井下作业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等标准。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对管道内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井下作业时,进行连续气体检测。
9.2下井作业人员均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设备。阀门井打开后工作人员不能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及时盖好检查井井盖,防止行人坠落。
第四节 城市照明
1.一般规定
1.1城市照明应体现节能、环保、安全要求,做到经济合理,
既满足使用功能,又保证景观效果。
1.2城市照明应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实施精细化、
智慧化管理。
2.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牌匾标识等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特别是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景观节点等区域。
3.城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按照相关标准
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新建、改建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可靠、标准化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不应使用低效率、高耗能照明产品;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6.定期对灯具进行功能性检测。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灯具光通量维持率衰减严重,以及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应对其照明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7.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按规定进行移植或修剪。
8.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等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9.城市景观照明的亮度或照度、亮度对比、颜色对比、环境 (背景)、眩光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等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10.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优先选用可维护、可重复利用产品。
11.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城市照明作业人员应持高空作业证、电工证上岗。
12.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12.1同一条道路路灯灯杆、灯型样式应统一,灯杆挑臂、灯具仰角、涂装颜色应一致;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连接可靠,部件齐全;人行道上新设置的灯杆基础应下沉,二次封闭(恢复)后标高与人行道标高齐平;灯杆编号应清晰完整、要素齐全,灯杆、灯具应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无脱漆、无乱搭接现象。灯杆检修门应采取防盗措施。
12.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照明的亮灯率应达到98%,其他道路及公共区域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
12.3人员密集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路段、快速路路段和其他重要路段照明灯具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其他道路每2周至少巡查一次。
12.4单灯故障不超过24小时修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照明的系统性故障不超过24小时修复,其它路段照明的一般系统性故障不超过48小时修复,复杂系统性故障不超过72小时修复。
12.5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根据所在地经纬度、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合理设置启闭时间,并应依据天气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2.6每季度应对路灯设施、允许接入的外接用电设施以及城市照明设施周围的金属构件进行一次漏电检测;每年应在汛期前对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接地电阻测试。
1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13.1城市景观照明效果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城市风貌,防止出现过度亮化和光污染。景观照明造型应美观、新颖、清晰。
13.2景观照明灯具设置及线缆的布放应符合安全、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环境景观融为一体,避免或减小对白天景观的影响。
13.3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
灯光相似。
13.4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景观照明亮灯率宜
达到96%。各类灯具及变配电设施宜每半年清洁一次。
13.5景观照明灯具应符合《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9237等规定。
第四章 环卫保洁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1.一般要求
1.1清扫保洁实行全覆盖分级管理,提升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水平,做到卫生、安全、文明、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
1.2垃圾清运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密闭收运、日产日清。
1.3环卫设施管理应以设施设备整洁完好为重点,推进管理维护向精细化和智能化发展。实现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一节 清扫保洁
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4-1的规定。
表 4-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表
清扫保洁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位于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二级 城市次干路、支路;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位于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三级 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
注:城市高架、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的清扫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保持一致。
2.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清扫作业。作业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堆积物和垃圾杂物,无积尘和扬尘;
2.2水洗作业。水洗喷洒作业应均匀,作业后无积水、无污渍、无漏洗痕迹,路面见本色,标线清晰;
2.3保洁作业。路面、雨水口、人行便道、树下、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处应保持无垃圾杂物,垃圾箱(桶)无外溢,各类环卫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2.4定量标准。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覆盖率达到 100%,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升,达到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确定的年度标准;
3.道路清扫保洁人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作业人员应每日对人行便道、车行道等区域进行清扫及巡回保洁,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3.2作业人员应每日对废物箱进行保洁,并适时进行消毒,出现破损、移位的应及时维修、更换和复位,确保箱体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3一级道路应达到 18h 扫保作业,二级道路应达到 14h 扫保作业,三级道路应达到 12h 扫保作业,针对早、中、晚出行高峰时段宜增加人员进行保洁作业;
3.4日常作业应达到无作业盲区、无卫生死角,确保低尘高效作业,不得出现甩扫、漏扫和作业扬尘现象;
3.5道路尘土及废弃物应随扫随清,严禁向雨水口、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中倾倒;
3.6严禁露天焚烧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4.道路清扫机械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道路清扫保洁车辆配置应推行“水洗机扫”联合作业方式,优化配置作业车辆,采用机扫车、吸尘车、洒水车、洗扫车、快速保洁车联动作业方式提高作业效率;
4.2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选用车辆应符合《洗扫车》CJ/T 418 的规定,鼓励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业车辆,逐步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作业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有序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作业车辆进行更新;
4.3一级道路每日作业应不少于2次,二级及其他道路每日作业应不少于1次;
4.4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应安排在人车较少的夜间或早高峰之前的时间,环卫和园林应实行错时作业,高峰时段不应进行洒水作业,可安排加水或排污作业;
4.5道路洒水应注意文明作业,洒水作业车辆应在指定地点上水、排放污水和污泥,根据路况调整喷嘴位置,加装底喷装置,控制喷洒水量,避免喷到过往行人、车辆,作业过程中水量应适中且均匀,无缺洒、积水、结冰现象,可在不扰民的前提下使用提示声音;
4.6各类机械作业车辆应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实施安全作业。道路清扫作业车辆车速不应高于8km/h,道路保洁作业车辆车速不应高于15km/h,洒水作业车辆车速不应高于25km/h,并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
4.7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可采用再生水,并应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 的规定;
4.8机械作业应当根据天气状况、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进行适当调整;
5.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地面不得有纸屑、瓜果皮核、宠物粪便、呕吐物等垃圾污渍,应每天冲洗一次,冲洗后地面、台阶无积水;
5.2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钢架扶手、栏杆等应每日保洁,及时清理小广告,保证无尘土、无积垢;
5.3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垃圾桶应随时清掏,不得外溢,每天擦洗两次;
5.4下雨时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保持无污物,雨后应及时将积水清扫干净。
6.废物箱保洁作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废物箱应保持干净,表面无污物、容器内无满溢,周围无撒落存留垃圾;
6.2宜每日8:00~22:00 进行巡回清掏,日产日清,主要商业街道应随脏随擦。
6.3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区域应增加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建筑工地、绿化工地、道路工地等周边区域,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
6.4突发道路污染时,应根据污染情况,确定作业方式、机械设备种类和数量,统一集中调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洗任务。
第二节 垃圾清运
1.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废物箱通用技术要求》CJ/T377的规定,确保基础牢固,设置便利,分类设施辨识度高,摆放整齐、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并满足下列要求:
1.1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满足便利居民投放、设置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运输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1.2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排查设施情况,对损坏和发生故障的设施,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保证垃圾容器正常使用。
1.3容器内垃圾应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2.生活垃圾收集作业
2.1人力收集作业:垃圾日产日清,加盖封闭,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及时清洁,外体干净,无吊挂垃圾、积垢,不散发异味;收集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工具、物品放置应有序、整洁。有害生物滋生季节,定时使用相应药剂进行消杀。
2.2机械收集作业:应密闭运输垃圾,不得出现撒漏、滴漏现象。收集车辆车容车貌应保持整洁,并定期做车况检查。收集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工具、物品放置应有序、整洁。有害生物滋生季节,定时使用相应药剂进行消杀。
2.3清捞作业:应定期对水面垃圾进行清捞作业,保持水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垃圾、障碍物和漂浮物。可在水域的特定地段设置漂浮物拦截设施,拦截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清洗,被拦截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满溢。清捞的漂浮废弃物应在指定的场所起岸、转运。
3.生活垃圾运输作业
3.1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运范围、清运垃圾种类、清运路线、清运去向进行清运。
3.2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能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3.3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压缩式垃圾车》CJ/T127等相关标准进行作业。
3.4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及容器应密闭,避免垃圾飘洒、污水滴漏等现象。
3.5当日收运作业完毕后,运输车辆应喷洒清洁剂进行冲洗,
确保无污水、污渍、垃圾残留,无蚊蝇滋生。
4.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个类别进行分类。不同城市、地区乃至不同产生源可因地制宜采用三分法、四分法和多分法等不同分类模式。
5.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进行清运。
第三节 环卫设施
1.公共厕所管理
1.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和《活动厕所》CJ/T378的规定。新区和老城区建设改造时,要以独立固定式厕所为主,足量增设公厕。
1.2城镇公共厕所每天开放时间原则上应大于12小时,鼓励实行24小时开放。鼓励商业街、宾馆饭店、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1.3公共厕所标志牌和指向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保持清洁,无破损、残缺、锈迹、歪斜,并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0001.1和《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125的要求。公厕内部应确保男、女、残疾人标识牌明显、醒目、规范;公厕开放时间、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1.4大型社会活动举办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增设临时厕所,并做好保洁服务,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1.5公共厕所作业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按要求填写工作记录;应熟悉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时对公共厕所内设施设备的故障及损坏情况进行报修并记录。
1.6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符合《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17217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公共厕所外部整洁,无杂物堆放,墙面无破损、剥落,无障碍通道保持畅通;
1.6.2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台、地面和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卫生洁具、附属配件等设施应保持洁净;
1.6.3工具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保洁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
1.6.4公共厕所内外的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
1.6.5应设置除臭设施。
1.7公共厕所内外应每日消杀不少于三次,消杀措施规范到位,纸篓、垃圾桶和排水排污口等重点部位宜增加消杀频次;夏、秋季应通过药物消杀和物理隔离等措施,做好蚊、蝇、蟑和鼠等防治工作。
1.8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整洁有序,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杂物,无黄土裸露,无卫生死角。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吊挂、障碍物。
2.垃圾转运站
2.1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作期间各岗位人员不得串岗;无上级部门批示,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转运站;应及时补充各种所需的劳保用品。
2.2转运站内外及周边20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堆放,地面
及门前无垃圾渗滤液,周围环境整洁。
2.3对无法压缩转运的大件垃圾,应及时派流动车辆外运处理,在转运站内存放不超过1天。
2.4站内外排水沟应每天清洗不少于一次,沉砂井应每月疏通清理不少于一次。
2.5转运站内的照明、水电及门窗等应保持完好,功能正常。
2.6应定期对转运站压缩机械、墙壁、门窗等重点部位进行清洁。
2.7作业场地应设置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安全警示等相关标
识。
2.8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站内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的,应有垃圾分流预案。
2.9应对各种运输车辆的进出站进行详细记录。
3.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5145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3.1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噪声等污染物应规范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3.2防火、防爆、防雷、防污染扩散、防中毒窒息等设施设备应配备齐全,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应定期进行除臭消杀,保持场 (厂)区干净整洁、文明美观。
第五章 园林绿化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引
1.一般要求
1.1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保洁和改造提升等内容。
1.2建成区内的各类绿地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1.3根据管理对象的区位差异和不同发展要求,应建立区域空间分类框架,按照各植物类型和绿地进行分类管理,采用不同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标准。
1.4植物养护管理中包括的植物类型分为树木(包括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竹类。除本文明确的内容外,其他植物养护管理的技术方法依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的相关内容执行。
1.5绿地综合管理包括植物种植调整、绿地清理与保洁、景观水体管理、附属设施管理、重大活动和节日管理、绿地应急防灾管理。
1.6各植物类型在养护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包括整形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松土除草、改植与补植、植物防护。
1.7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或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专项体检评估,针对植物衰退、土壤退化、设施老化、服务需求和政策要求变化等问题,编制专项方案,对绿地进行有计划的提升和优化。提升和优化时要注意对原有植物、设施的保护利用,倡导废旧材料循环再利用,改造后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1.8古树名木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的有关规定。
1.9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发现外来物种时应及时上报至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措施应符合《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和《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有关规定。
1.10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逐步探索建立轮换制养护等管理机制。
第一节 植物养护管理
1.树木
1.1树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直径超过4cm的剪锯口应宜及时采用涂敷伤口愈合剂等方法促进愈合。
1.1.2剪下枝条应及时清出现场,病虫枝条应单独进行处理。
1.1.3修剪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并应定期维护、打油和保养。
1.2树木应按照乔木类、灌木类、造型类、绿篱及色带和藤木类划分,采用针对性的造型和修剪方法。各类型植物的修剪方法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第5.2.3-5.2.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树木灌溉与排水的原则、方法、时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宜采用喷灌或滴灌等节水灌溉措施,应根据季节与气温调整灌溉量与灌溉时间。
1.3.2应经常检查喷灌或滴灌系统,确保运转正常;喷灌喷水的有效范围应与园林植物种植范围一致,并协调好与游人、行人关系,定时开关,专人看管。
1.3.3灌溉时间和灌水量应根据季节与气温决定;夏秋高温季节,不宜在晴天的中午喷灌或洒灌,宜在10:00之前或16:00之后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冬季气温较低,灌溉时宜在9:00之后或16:00之前进行,并应防止结冰影响行人通行。
1.3.4夏季干燥时,易受日灼的树种应对树干做好防护,并进行叶面和枝干喷雾,必要时可对部分树种进行疏果、疏叶处理,降低蒸腾作用。
1.3.5鼓励使用再生水进行浇灌。
1.4树木施肥的原则、方法、时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进行施肥。
1.4.2春秋两季为重点施肥时期,每年宜施追肥至少一次;观花树木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花后各施肥一次。
1.4.3叶面喷肥宜在早上或傍晚进行。
1.5树木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宜采用农业措施培壮树木,鼓励使用生物防治手段,保护和利用天敌,推广生物农药。
1.5.2采用化学防洽时,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及对有益生物影响小的农药,不同药剂宜交替使用。
1.5.3采用树干涂白、防虫胶带等方法时,应保持涂刷、粘贴位置高度整齐统一,大乔木高度宜在1.2m,小乔木高度宜在0.9m.
1.5.4应及时清除对树木有害的寄生、缠绕植物。
1.5.5树体上的孔洞应根据大小、类型等,分类采用引流、碳化、封堵等多种方式处理,封堵填充材料的表面色彩、形状及质感宜与树干相近。
1.5.6应及时对因干旱、水涝、冷冻、高温、大风、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进行防治。
1.6树木松土除草的原则、时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6.1除杂草应及时进行,不应拖至杂草开花结实后。
1.6.2慎重施用化学除草剂,宜进行小面积实验后再全面使用。
1.7树木的改植与补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因植株过密造成植株生长不良、形态不佳而必须移植。
1.7.2对生长环境不适或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树木应去除或改植。
1.7.3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毁、倒伏的树木应及时清理、扶正、补植。
2.花卉
2.1花卉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不同的花卉应根据自身习性和观赏特点采取相应的修剪方法。
2.1.2宿根花卉全年宜进行1-2次修剪工作;第一次修剪宜在花谢后,防止残花严重影响整体效果,可待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促进次年自播繁殖;第二次修剪宜在入冬前,平均温度低于10℃后、植株逐渐枯萎时进行,防止冬季病残枝叶发生火灾。入冬前浇封冻水,翌年开春浇反青水。
2.2花卉浇水应避免冲刷花朵、冲倒植株。
2.3冬季寒冷时,多年生花卉可用覆盖塑料薄膜、培土等方式进行防护。夏季炎热时,可用遮阳网遮荫或喷雾降温。
3.草坪
3.1草坪应及时修剪,保持整齐美观的景观效果。
3.2草坪在高温干旱季节应视情况增加浇灌频次,浇灌应避开高温时段,湿润根部应达10cm-15cm;其他季节应根据栽植土壤墒情进行浇灌,保持土壤根部湿润。
3.4不宜使用化学除草。
3.5冷暖季草混播型萆坪宜在8-9月进行冷季型草复播,保证冬季景观效果。
4.地被植物
4.1地被植物的修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的5.2.4条和5.2.6条的要求。
5.水生植物
5.1水生植物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生长期应清除水面以上的枯黄部分,控制水生植物的生长范围,清理超出范围的植株及叶片。
5.1.2同一水池中混合栽植的,应保持主栽种优势,繁殖过快的水生植物种类宜设置隔离设施,严格控制不同品种水生植物的生长空间;及时疏除过密的植株,保持整体景观效果。
5.2水生植物施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基肥应以有机肥为主,点状均匀埋施于泥土中。追肥应以复合肥为主。叶面施肥可使用化学肥料。
5.2.3观花水生植物,每年至少应追肥1次,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泥土中。
5.3水生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有害生物的防治应按符合本节第1条第5款的规定。
5.3.2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选用对水生生物和水质影响小并且高效低毒、残留期短的药剂。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使用农药。
6.竹类
6.1竹类的间伐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应按照去老留幼、去弱留强的原则,根据生长状况和景观要求,晚秋或早春进行合理间伐或间移;除特殊情况外,每4年疏伐一次老竹,每2年打老竹头一次;小竹类,每5年翻栽一次。
6.1.2应在竹类植物种植范围边缘设置地下隔离带,防止竹鞭蔓延;笋期应及时去除弱笋和超出景观范围的植株。
6.1.3降雪和大风等恶劣天气,对过密竹林适度修剪。
6.2新植竹应及时浇水、排涝,浇灌时应浇足浇透。
6.3竹类施肥方式、方法应符合本节第1条第4款的规定。
6.4竹类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有害生物的防治应符合本节第1条第5款的规定。
6.4.2应以控制锈病、螨类、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病虫害发生规律,及时防治。
6.4.3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持合理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
第二节绿地综合管理
1.管理要求
1.1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全面掌握各类设施的运行状况和使用信息,确保绿地范围内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安全运行。
1.2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建立综合养护数字系统,对绿地的日常保洁和养护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数字档案,接入城市“一网统管”。
1.3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各专业的范围、工作量、养护要求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1.4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针对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指挥以及管理工作。
1.5自建自养的绿地养护等级应与相邻公共区域保持一致。
2.植物种植优化调整
2.1绿地内植物栽植超过一定年限,存在土壤退化、植物长势衰弱、植株过密、种植结构不合理、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土壤改良、植物优化调整。
2.2调整方案应充分考虑立地条件,根据绿地的特点和功能,
选择以乡土植物为主的多样性植物种类,遵从生态位原则,营造适宜的植物群落。
3.绿地清理与保洁
3.1绿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卫生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制定清扫保洁标准及检查考核制度等。
3.2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的清扫,每日不少于二次,支路和普通游览区每日清扫不少于一次,并随时保洁。
3.3硬质地面应全日保洁,无积泥、无积水、无各类废弃物,
呈现地面本色。
3.4绿地附属设施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各部位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浮土、渣土、污水、烟头、纸屑、瓜果皮核、腐叶和悬挂污物、痰迹、粪便及其他污物。
3.4.2休憩、娱乐、景观设施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标识清晰可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
3.4.3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的外表无积灰、无污迹、无乱张贴,
无垃圾再次落地、污水滴漏。
3.5种植区内保洁应无石砾、无白色垃圾和陈旧性垃圾、无影响绿化景观的其他附属物(乱晾晒、乱悬挂、乱绑扎、乱设置、乱张贴以及已损坏的树木支撑物、绑扎物等),各种与绿地无关的张贴物或设施应及时清除。
3.6养护作业应做到工完场清,修剪下来的枯枝、树叶、草屑及时清理,统一捆扎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不得焚烧。垃圾集中堆放不过夜,做到“日产日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GB/T31755和《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40199的有关规定。
3.7鼓励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模式,提高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能力。
3.8适时对绿地内的植物叶面进行冲洗。遇有沙尘天气和恶劣气候随时组织人员冲洗,避免叶面积尘影响植物生长和绿化景观效果。
3.9绿地内散落垃圾应15分钟—20分钟内清除。
3.10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止扬尘,卫
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
3.11合理摆放废物箱,应设置有垃圾分类标识,确保完整无破损;垃圾箱按照相关规定定时清理,无污物外露,无乱张贴、乱图画,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废物箱其他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指引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3.12绿地内公共厕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确保制度上墙和专人保洁,使用时间随时保洁;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共厕所内各设施应完好整洁,并提供“两纸一液”(卫生纸、擦手纸、洗手液)或“一纸一液一器” (卫生纸、洗手液、烘手器)。公共厕所其他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指引第四章第三节第1条的有关规定。
3.13公园应做好除“四害”及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喷药清毒,
基本达到无鼠、无蝇标准。
4.景观水体管理
4.1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4.2景观水体应保持水位正常。
4.3确保湖池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蓝藻、
水生外来物种得到有效控制。
4.4安全提示应确保标志明显,位置合理。
4.5水景设施及水系循环、动力及排灌设施应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4.6景观水体其他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指引第二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5.附属设施管理
5.1园林绿地中的建筑及构筑物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应保持外观整洁,构件和各项设施完好无损。
5.1.2室内陈设应合理,并保持清洁、完好。
5.1.3应消除结构、装修和设施的安全隐患。
5.2道路和铺装广场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铺装面、侧石、台阶、斜坡等应保持平整无凹凸,无积水。
5.2.2铺装面应保持清洁、防滑,无障碍设施完好。
5.2.3损坏部分应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补。
5.3假山、叠石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假山、叠石应保证完整、稳固、安全;不适于攀爬的叠石应配备醒目提示标识和防护设备;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应符合抗风、抗震要求。
5.3.2假山四周及石缝不得有影响安全和景观的杂草、杂物。
5.3.3假山、叠石的放置与园林植物的配置应协调,相辅相成保证景观效果。
5.4娱乐、健身设施应明确操作规程。使用与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的有关规定。
5.5给水排水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应保持管道畅通,无污染。
5.5.2外露的检查井、进水口、给水口、喷泄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冬季应采取防冻裂保护措施。
5.5.3防汛、消防、防火、应急避险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满足功能要求。
5.6.输配电、照明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应定期检测,并保持运转正常。
5.6.2照明设施应保持清洁、有足够照度,无带电裸露部位。
5.6.3各类管线设施应保持完整、安全。
5.6.4太阳能设施应确保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5.6.5安全警示标志应确保位于明显位置。
5.6.6景观照明及其他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指引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5.7园凳、园椅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园凳、园椅的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坐靠舒适、稳固,无损坏。
5.7.2维修、油漆未干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5.8标识牌应保持外观整洁,构件完整,指示清晰明显、对破损的标识牌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5.9绿地防护设施(护栏)、无障碍设施、树木支撑、树穴盖板、花箱(花钵)等设施应确保外观整洁、完整无损。
5.10雨水收集设施应保持外观整洁,设施通畅,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5.11广播及监控设施应保持外观整洁,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5.12公园桥梁、栈道应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无生锈,养护管理要求参考本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要求执行。
6.重大活动和节日绿地管理
6.1重大活动指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如州庆、火把节、运动会),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或活动。
6.2重大活动及节日重点保障范围为一级养护管理区域。
6.3重大活动及节日保障应提前开展准备工作,重大活动宜于活动前一个月启动相关工作。
6.4重大活动期间应制定具体保障方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加强组织协调,就位保障人员和应急队伍,确保绿地环境始终保持最佳状态。
6.5重大活动及节日保障期间,绿地除满足养护管理日常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加强一级区域保洁,绿地各类附属设施应及时进行清洗维护,确保整洁美观。
6.5.2抓好水域保洁精细化监管,确保重点水域“水面垃圾零漂浮、水生植物零污染”,重要点位及周边保持水域干净整洁。
6.5.3加强公共设施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园路、广场平整,各类设施完整,使用功能良好。
6.5.4加强对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可增加重点区域花箱、花境、花坛布置,并保证重点区域景观效果,植物花繁叶茂。
6.6保障期间的公厕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公厕开门保洁和关门保洁时应做好全面冲洗和消毒工作。
6.6.2依据人流量适时增加消毒频次,对公厕内所有便器洁具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
6.7保障期间的垃圾清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因突发事件或大型公共活动造成垃圾堆积的,应视情况调派机动应急保洁队伍,及时清理垃圾。
6.7.2当应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其他区域机动应急保洁队伍进行增援。
6.7.3视现场情况增派保洁人员,增设垃圾收集容器,增加垃圾清运人员和车辆,避免垃圾滞留。
6.8绿地养护管理应在达到一级养护的基础上,针对树木、花卉、立体绿化、草坪、地被、日常巡查等方面进行提升。
7.绿地应急防灾管理
7.1绿地应急防灾工作应包括预案编制、预案演练、应急启动、应急处置、事后评估、预案完善等内容。
7.2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综合防灾专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增补、完善、维护相关的防灾设施,确保相关设施“管用、好用”。
7.3绿地应急防灾预案准备工作内容应包括:
7.3.1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7.3.2应定期进行应急防灾专项巡视,内容应包括绿地内树木安全状况、附属设施、抗震减灾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及安全隐患等,及时处理并记录所发现问题。
7.3.3应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遇异常天气,提前组织对绿地内树木和各类设施的保护和防护,必要时关闭有危险的区域。
7.3.4公园、广场人流多的地方宜安装监控设施。
7.4绿地应急防灾启动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
7.4.1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气候时,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灾害类型,按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开展排障、清理、抢险等各类救灾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修复损坏的设施,恢复交通。
7.4.2遇到难以处置的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7.4.3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对附属设施做好防护,并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补救。
7.4.4汛期或大风、大雪天气来临前应对浅根性、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等抗风抗雪能力弱的树木进行修剪、捆扎、加固工作,大雪大风后应及时检查苗木的损伤情况,清除倒伏苗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枝;对易积水的绿地及时采取防涝措施。
7.4.5极端天气或异常气候期间,应加强巡查;如遇电线、燃气等问题必须先同相关部门联系;行道树发生倒伏、歪斜时,应先疏导交通,再处理倒伏树木。
7.4.6暴雨减小或停止时,应及时清理雨水口,促进积水排泄,积水严重的,还应落实抢排措施。
7.4.7暴雨、大风、大雪过后,在日常保洁力量的基础上,应视灾情严重情况增派应急保洁队伍进行突击应急保洁,尽快恢复常态。
7.4.8应认真落实防汛工作贵任制,成立防汛工作小组,编制防汛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队伍、设备和物资,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巡视记录,保证信息畅通。
7.4.9汛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对相关设施及沿线构筑物安全的特别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4.10寒冷天气,应对易受低温侵害的植物采取搭设风障、主干涂白、裹纸或无纺布加绕草绳、根基部培设土堆等防寒措施。
7.4.11高温天气,易受高温危害的树木应避免太阳直射,采取遮阴、缠草绳、喷雾等措施,降低温度预防日灼。
7.4.12绿地内的河道堤防护岸突发性险情,或发生影响河道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运行功能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同时向河道管理部门报告。
7.4.13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除正常的防护用品外,作业时还应穿戴符合防疫标准的隔离服、护目镜、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具。
7.4.14夜间抢险作业须有照明设备。
7.5.应及时总结各类突发事件或异常气候的处置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对无预案的事件,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及时制定相应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1.本指引未涵盖的行业按相关行业要求依法依规执行。
2.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依据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