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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03    点击数: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7〕5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筑、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二、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报考人员须于2017年7月20日-8月15日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二)报名方法:报名考生登录云南省房产管理信息网(http://www.ynhouse.org/)"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各州(市)报考人员,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报名,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者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8月20日前,报云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省房地产业协会)。省直和中直在昆单位的报考人员,可以到云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省房地产业协会),电话:0871-64195656。

  (三)报名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实践经历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参加过2016年考试的报名考生不需提供2、3项,但须提供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准考证。

  (四)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云价收费函〔2016〕4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地产估价师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建计〔2016〕345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65元/科、主观题69元/科。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下午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各地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考试报名工作,确保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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