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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建材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6-19    点击数: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楚雄市、禄丰市城管执法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州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2024年度建筑建材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及专业

(一)申报评审对象

受理在全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建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评审材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专业

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设专项规划、风景园林、工程勘察、燃气专业、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市政桥隧、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概预算)、防护防化、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专业,详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附件5)。

二、申报条件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2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州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和建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程序

(一)州属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县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其中,县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州属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由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评审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事(职称)工作的同志统一报送。

四、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详见附件1)一式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以及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

4.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单位承诺书及申报人员推荐情况(详见附件2)

9.《2024年度职称评审名册》(详见附件3)A3纸一式2份,其中企业单位提交经劳动执法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聘书或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批表》(详见附件4);

10.任现职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1.独撰具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研究成果1篇,若论文已经发表的,已发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12.履职期间业绩和成果证明支撑材料;

13.申报人员电子证件照,证件照为本人彩色免冠证件照,宽高比例大小为4:5,图片分辨率大小:最小为480*600,最高960*1200;清晰度300DPI,文件大小200KB-1M;证件照的格式为jpg格式;证件照的名称必须为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张三532545654458451425.jpg。

五、评审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行为

申报人员须如实、规范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定职表》(登录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hujian.cxz.gov.cn/“通知公告”栏中《楚雄州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建材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下载附件),按统一采用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单位盖章处一页为封底提交申报材料,对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专业名称需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附件5)一致。

申报人员应按《楚雄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详见附件6,以下简称《一览表》)准备材料,将2024年度职称评审名册(按单位汇总,以纸质和电子版U盘形式报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论文、学历、履职、表彰、公示材料等,按《一览表》相关要求装订成册一并放入文件袋内,并将《一览表》粘贴在文件袋封面上,《一览表》所填内容应与文件袋内材料内容顺序一致。

(二)规范申报材料审核

1.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推荐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对申报人员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单位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认真把关,并明确审核推荐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

(三)评审前公示。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推荐申报的人员,须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在推荐意见中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推荐意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1表十二)中的“基层单位意见”应由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填写的材料进行核实,推荐意见应如实填写推荐情况,包括推荐意见、推荐方式、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及人数、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形成情况等内容,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等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单位法人承诺制度。申报应由单位统一进行,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时,各用人单位应出具由法人签字的承诺书。

3.严格申报材料审验。报送评审材料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返还,留存复印件。

4.申报材料造假惩戒。我局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凡发现申报人涉及伪造各种证件或虚报相关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人参加职称评审的资格,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对申报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五)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通知精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要求,全面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八)申报人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九)职称证书办理与材料清退。2024年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中级职称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云南省专业技术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自行下载职称电子证书。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进行材料清退,具体时间和领取要求请关注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的有关通知,逾期不领取材料的,我局将统一销毁。

请各县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尽快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报送的评审材料需统一规范,并按规定的时限报送。

报送材料时间:2024年6月24日至7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楚雄州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5室),工作电话:0878-3108313。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2.单位承诺书模板

3.2024年度职称评审名册

4.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批表

5.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

6.楚雄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

楚雄州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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