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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8    点击数: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981日起施行。现将我州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

《云南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 《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制定的具体信用评价评级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导则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工作,由编写组成员对全省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省物业专家库专家成员进行统一培训。我州的宣贯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启用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发建设了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该平台于201981日随着《云南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同步上线运行。请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启用该信息平台开展工作,20191231日前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平台内录入企业基础信息。202011日起使用平台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根据计分进行评级,企业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按年度通过省、州、县市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和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查询。

三、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年度企业信用得分由当地住建部门于次年1月归集上报州住建局,州住建局经确认后报省住建厅综合计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等的依据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高、等级优的物业企业。在物业招标投标和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活动中,优先推荐信用等级为示范物业企业和优秀物业企业的。被评价为诚信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住建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业务。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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