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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发布日期:2024-04-18
  • 标题: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纠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终审”四级审查制度。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保证提供的政府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承担责任。在提交政府信息前,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对拟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信息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收到科室报送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对该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保密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签署审核意见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信息进行复审后,依法公开发布。

(四)对政府信息中涉及重大听证事项、重大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统计信息等重大事项,应召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经终审后,依法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