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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发布日期:2023-02-10
  • 标题: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工程参建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投诉举报。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3、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未经整改继续施工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验收的,对检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6、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

被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依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其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注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等调查线索,以便核查。

举报人可以以电话、信件、邮件形式进行举报,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举报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08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举报电话:0878-3015568。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人承办,并将《安全生产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承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安全生产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投诉,由站组织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

4、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安全生产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归档。

5、对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中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在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奖励制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