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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1017XU-/2024-1008002
  • 公开目录: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2024-10-08
  • 标题:关于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王芳琼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完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目前,云南省及我州都没有制定出台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工作实际,我局将会同卫健、水务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完善我州二次供水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监管内容和处罚措施,从法规层面明晰各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包括水质检测等。

二、加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一般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产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并按照规定保持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特别是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队伍专业水平,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向居民普及二次供水的重要性、监管措施,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社区居民参与二次供水的监管工作,形成社区内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好二次供水安全。

三、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力度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制度。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和管理,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下步,我们将加强水质检测工作,督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公布储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衷心感谢你对住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