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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委会不经过住建局备案,擅自不经过公开招标,不经过业主,擅自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不签定合同。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1-01-05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我是楚雄市开发区盘龙云海国际公寓的业主,在2020年12月下旬,业委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通知我们业主,也没有征求大部分业主的情况下擅自贴出更换了新物业的通知,新物业叫:润群物业,并且于2021年1月1日接管盘龙云海国际公寓,而老物业也没有提前两月接到更换物业的通知。截止2021年1月3日,期间我们业主多次联系盘龙云海国际公寓业委会与润群物业负责人,要求公开服务合同,可是业委会至今没人向业主解释,也没有公示服务合同,我们业主有权知道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并且针对这些公开内容行使我们业主的监督权以确保我们业主的正当利益。 在1月2日晚上,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润群物业负责人给了我一张业委会集体签名与润群物业的签名的最后一页合同的照片,其他具体内容都没有,但有一句话我记得:合同上有空白部分,等双方协商后再确定。 我无法理解已经集体签过名字的合同为什么不是确定的存在,在签订后还能再基础上修改的,而不是进行补充协议?就是一个服务合同,又不是不可告人的事情,为什么他们推三阻四。 业委会作为我们小区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可是我们业主没有感觉到尊重,我们找业委会,业委会态度也是高高在上,找物业,物业也是毫不在乎,难道物业与我们的关系不应该是服务合作关系么? 如果可以的话,真的希望居委会可以成为监督业委会与物管的第三方存在,那么很多小区与业委会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或许会少一些吧。 作为普通业主,我不想在这种强权下低头,这是法治社会,我坚信我们楚雄是跟着国家在发展的,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威楚大地上贯彻落实的,请市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们小区的问题,让我们明明白白活在朗朗乾坤之下。
回复人名称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1-01-07
回复内容 谭先生,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020年12月31日,与原服务企业(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法程序方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公示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和资料。
已督促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公布相关资料及组织小区合同到期后的物业企业的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