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1-02-02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1.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首次提出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罚则。《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的奖励措施。 2.建议要求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安全总监,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独立的安全科、安全部)。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提高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位。 3.建议鼓励施工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施工企业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台本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个人奖励办法。 |
回复人名称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 | 2021-02-03 |
回复内容 |
您好!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不予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配备办法的第八条具体规定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上规定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建设活动。 目前,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省建等企业均设有企业安全总监,我州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均设有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A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并非建筑类注册人员,我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专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均是针对建筑类的注册人员,故未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纳入奖励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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