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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楚雄州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年07月07日 11:43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筑学会专家库(以下简称“学会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信息共建共享,保障建设行业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专业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起草了《楚雄州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7月14日,为期7日,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xjzxh2023@163.com,并注明主题(楚雄州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建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电话:0878-3018680


 

 

 

 

 

 

楚雄州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楚雄州建筑学会专家库(以下简称“学会专家库”)信息共建共享,规范学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建设行业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专业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专家库的组建、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条学会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学会专家库接受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筑学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础专家库由楚雄州建筑学会公开征选专家和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向邀请专家两部分组成。基础专家库中专家可作为今后申请入库专家的推荐人和评委。

第五条学会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在基础专家库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

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

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后并经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的“四个意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遵守工作纪律,能够忠诚、严谨、公正、廉洁、高效履职;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国家和省、州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者优选;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未在行政处罚期限内;

(六)无国家和省、州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会专家库下设十二个专业委员会:规划专业委员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建筑专业委员会、结构专业委员会、给排水专业委员会、电力电气专业委员会、道路专业委员会、环境工程专业委员会、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造价专业委员会、消防工程专业委员会、建筑建造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作为学会专家库专家将致力于楚雄州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建言献策,并为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政策研究,参与课题研究、工作调研、督查检查、技术指导、技术评审、工程验收、专业技术培训、授课等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学会专家库。

第十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建筑学会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经查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学会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

(一)不服从建筑学会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部门课题研究、工作调研、督察检查、技术指导等约定职责的;

(二)不能廉洁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建筑学会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双向评价多次不合格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学会专家库。

第十四条专家的抽取遵循随机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会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3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3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七条未经楚雄州建筑学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学会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楚雄州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筑学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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