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色彩及材质的使用与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彝乡特色,提升城乡发展软实力,建设中国彝乡·滇中翡翠·红火楚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实际,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了《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告日期: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2日(30天)
电话(传真):3018477
邮箱:504344739qq.com
来信和接访地址: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综合科(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502室)
联系人:楚雄州住建局 陶洋 13187644107 (手机)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1日
《楚雄州城乡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技术导则》
版本1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筑色彩及材质的使用与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彝乡特色,提升城乡发展软实力,建设中国彝乡·滇中翡翠·红火楚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我州城乡除特殊建(构)筑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建(构)筑物色彩及材质的管理与使用引导。
特殊建(构)筑包括:
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特殊文化建筑(博物馆、图书馆、规划展示馆、剧院等)、重点标志性建(构)筑物、区域重大建设项目、超高层建筑、工厂及其构筑物、城市大型雕塑、国家重点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邮政局(所)、加油站、消防站、警戒和交通标识、其他特殊规定的建(构)筑物。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色彩及材质应与规划要求相衔接。
3. 特色风貌管控区
位于中心城区(镇区)的重点引导对象包括:(1)城市门户、公共广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风景名胜旅游区;(2)商业街等重要街区; (3)新城新区;(4)城镇规划区内的沿河(湖)、湿地等滨水区域,山体和山前区域;(5)城乡规划区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地理等显著识别性的地标空间;(6)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小镇,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7)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沿线;(8)分布较为普遍的建筑(如居住类建筑、商业商务类建筑、其他重要公共类建筑)。(9)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位于乡(村)的重点引导对象包括:(1)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周边村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2)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沿线;重要街巷等道路空间。(3)分布较为普遍的建筑(如生活类建筑、生产类建筑、公共建筑)。(4)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4. 特色要求
彝族文化集中显现的地区,新建建筑、传统建筑在体现当地建筑色彩及材质特色的基础上,宜合理采用文化符号、装饰图案等作为点缀。
5. 采用标准
《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
二、建筑色彩要求
1.推荐色彩
推荐色彩中心城区(镇区)120种色、乡(村)90种色组成推荐总色谱,重点引导主调色、辅助色,并合理搭配点缀色。城乡建筑推荐主调色应在红(R)、黄(Y)、橙(YR)、灰(N)、白色中选取,并符合推荐总色谱的色相、彩度、明度要求。城市色彩应体现现代化、特色化、多样化,乡村色彩应体现乡土化、特色化。
各县(市)建筑推荐色彩:推荐主调色、辅助色应基于附件附图色谱要求,合理搭配点缀色,并综合考虑片区建筑色彩使用现状、地域文化、民族特色、气候条件、周边环境、艺术美观等条件进行选取。
2.禁用色彩
避免大面积采用彩度过高(彩度>8)的原色,如彩度过高的红(R)、橙(YR)、黄(Y)、绿(G)、蓝(B)、紫(P)、黑等;避免大面积采用明度过低(明度<3.5)的色彩,如明度过低的灰(N);避免采用彩度过高的外观色彩搭配(特殊类建构筑物有相关规定的除外)。建筑外立面主调色、辅助色避免采用黄绿(GY)、绿(G)、蓝绿(BG)、蓝(B)、蓝紫(PB)、紫(P)、紫红(RP)色相,并符合附图中不应使用色彩的要求。
3.允许色彩调整幅度
在建筑推荐总色谱中,对具体色彩的色相、明度、彩度数值进行不超过±0.5幅度范围的调整,数值调整后的新色彩作为建筑使用色彩。
4.建筑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要求
按照主调色、辅助色和点缀色三类进行分类引导,辅助色与点缀色的面积总和宜占建筑各方向外立面面积的20-40%。披檐、屋顶等区域的屋顶色应与自身建筑色彩、周边建筑色彩相协调,灰、黑色的屋顶色不纳入主调色、辅助色及点缀色占比计算。
类型 |
主调色面积占比 |
辅助色面积 占比 |
点缀色面积 占比 |
适用区域 |
构筑物 |
55-80% |
15-35% |
4-10% |
城乡 |
低层建筑 |
60-80% |
15-30% |
4-8% |
城乡 |
多层建筑 |
65-80% |
15-25% |
4-7% |
城乡 |
高层建筑 |
70-80% |
15-25% |
4-6% |
城市 |
5.建筑色彩连续性协调
协调 方法 |
色相条件 |
彩度条件 |
明度条件 |
相邻建筑 采取措施 |
适用区域 |
方法1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不同 |
明度差值≤2.0 |
城乡 |
方法2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不同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彩度差值≤2.0 |
城市 |
方法3 |
不同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相同或基本一致 |
色相差值≤3.0 |
城乡 |
方法4 |
相近 |
相近 |
相近 |
明度差值≤2.0 彩度差值≤2.0色相差值≤3.0 |
城市 |
方法5 |
相近 |
相近 |
相近 |
明度差值≤2.0 色相差值≤3.0 |
乡村 |
对于建筑外立面金属或合金材料,在尊重材料自身固有色彩的情况下,宜适当控制材料彩度在4.0及4.0以下。
6.建筑整体与建筑细部色彩协调
协调 方法 |
色相条件 |
彩度条件 |
明度条件 |
建筑色彩 建议采取措施 |
适用区域 |
色相 协调 |
需协调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采用基本一致或相似色相 |
城乡 |
明度 协调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需协调 |
采用基本一致或相似明度 |
城乡 |
彩度 协调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需协调 |
基本一致 (控制幅度±2.0之间) |
采用基本一致或相似彩度 |
城乡 |
多类 协调 |
需协调 |
需协调 |
需协调 |
分别采用色相协调、明度协调、彩度协调 |
城乡 |
7.建筑披檐与屋顶色彩协调
类型 |
彩度要求 |
明度要求 |
备注 |
平屋顶 |
≤4.0 |
≤4.0 |
1.纳入“辅助色”体系管控;与建筑平屋顶相衔接的楼体部位或女儿墙的色彩彩度高于4.0,但符合色谱控制要求时,平屋顶色彩应采用与该色彩色相相同,但彩度≤4.0的色彩。 2.宜采用灰(N)、橙(YR)、红(R)或黑,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CI文字或标志装饰占屋顶平面面积的比例≤20%。 |
披檐、坡屋顶 |
≤4.0 |
≤3.5 |
采用油毡、卷材等铺贴的屋顶 |
≤3.0 |
≤4.0 |
采用CI文字或标志装饰的屋顶 |
≤8.0 |
≤3.5 |
8.建筑玻璃色彩协调
类型 |
色彩彩度要求 |
备注 |
建筑玻璃主调色 |
≤4.0 |
应采用国家标准色卡色彩范围:绿蓝(5BG至10BG)、蓝(0B至10B)、浅灰色(明度≥7)或无色;避免采用深色、高彩度(彩度>4.0)的玻璃,表面禁止贴反光膜 |
9.建筑装饰构件及其比例要求
类型 |
特色装饰构件及图腾所占建筑立面比例 |
构筑物 |
≤20% |
低层建筑 |
≤30% |
多层建筑 |
≤40% |
高层建筑 |
≤10% |
10.建筑装饰构件及其比例协调要求
雕塑、小品、路灯、垃圾桶、坐凳、树池、公交停靠站、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壁画等城市家具应与背景建筑相协调。同一街区的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对统一;同一街区的门头招牌宜适当协调(非完全整齐划一)。公共识别系统的文字应当采用彝汉双文对译,其规格、样式应当统一。
三、建筑材质要求
四、规划与设计协调衔接
1.总体要求
建筑色彩应在涉及的相关专项规划、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等引导下执行。
各县(市)编制色彩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时,建筑色彩应考虑城市(乡村)整体色彩意向、重要片区与街巷色彩意向、建筑单体色彩,并以规划设计确定的城市(乡村)、片区或街巷主调色意向为基础,建筑单体结合主调色、辅助色构成合理的色彩搭配,与周边历史文化、周边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分类引导:按照建筑主要功能分类引导,体现自身风貌特色,合理协调周边建筑。
建筑区位 |
建筑类型 |
位于中心城区 (镇区) |
居住类、商业商务类、行政办公类、文化体育类、学校教育类、医疗类、工业仓储类、交通类、特殊类 |
位于乡(村) |
生产类、生活类、公共建筑、特殊类 |
五、规划、设计衔接与协调要求
1.色彩专项规划要求
应包括:规划背景分析、色彩现状调研与分析、色彩正负面清单、色彩体系规划、分期实施引导等主要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特色专项内容。成果要求:包括规划文本、图集和附件三部分。
2.其他规划、设计衔接与协调要求
色彩专项规划应衔接与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等。涉及色彩的相关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与风貌特色相关的规划,如风貌整治规划、户外广告规划、城市建筑家具专项规划等。
(1)协调相关专项规划
协调风貌整治规划,根据风貌整治范围,提出城市(乡村)、片区、街巷或建筑等风貌控制与色彩控制相结合的内容及措施。协调户外广告规划,提出户外广告(店铺门头)控制与色彩引导相结合的内容及措施,并避免户外广告(店铺门头)色彩过于单调。协调城市家具专项规划,提出建筑家具控制与色彩引导相结合的内容及措施。协调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提出与色彩引导相结合的内容及措施。
(2)衔接法定规划
1)衔接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色彩专项规划在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城市性质(特色定位)、功能区布局、城市轴线、交通、设施布局、环境保护、整体风貌引导及风貌分区等方面应衔接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
2)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规划分地块,提出控规与重要片区与街巷色彩意向、建筑色彩控制相结合的内容。
3)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装饰图案图腾、文化符号、建筑家具等使用色彩及色彩类型占比与色彩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内容。
4)衔接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提出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特色定位、功能区布局、轴线、交通、设施布局、环境保护、整体风貌引导及风貌分区等方面与色彩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内容,重点对生活类、生产类、公共建筑的主调色、辅助色、点缀色及其色彩比例提出要求。
(3)协调城市设计
1)协调总体城市设计,提出城市风貌特色、重要片区或街巷特色、重要节点特色、自然山水格局、城市形态格局、公共空间体系与色彩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内容。
2)协调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提出城市风貌特色、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城市公共空间功能、建筑空间尺度(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与色彩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内容。
(4)协调建筑设计(工程设计)
1)衔接上位规划、城市设计色彩控制要求。
2)考虑建筑功能,确定主调色、辅助色、点缀色和色彩比例。
3)确定建筑细部(屋顶、墙面、玻璃、阳台、柱、门窗、栏杆、铺地等)色彩及建筑材质使用要求。
4)确定建筑装饰(装饰图案图腾、室外环境构筑物、建筑家具等)色彩使用要求。
5)协调周边环境色彩、周边建筑色彩。
六、县(市)附图引导实例(以禄丰县为例)
七、县(市)附图负面案例举例: